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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爽文: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是风险管理

2014年05月10日17:36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人民网 毕磊 摄)

人民网北京5月10日电 (达昱岐)“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于2014年5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在致辞时表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不对立。不管怎么样界定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该还是要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核心还是风险管理。

樊爽文表示,不管怎么样界定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该还是要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核心还是风险管理。所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不是两个对立的阵营,不是你死我活,也不是说金融活动一旦在互联网上做或者依托互联网做就变的有点儿那种也碰不得,也摸不得,也说不得这样一种感觉。

樊爽文认为,现在好像一说互联网金融就容不得不同的观点,这种热度很高,也容不得约束,这种现象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一旦有点儿约束就会被扣上不尊重市场,不顺应潮流,不鼓励创新等等这样一些帽子。现在这种现象还是存在的。把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如果对立起来的话,这种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比如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一系列的规范,一旦提出就会有一种阴谋论,是不是维护市场既得利益者,维护传统银行的利益等等,这都是把这两块对立起来所产生的一些后果。

以下为樊爽文致辞全文:

感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互联网我认为是迄今为止人类最伟大的一件发明之一,它对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互联网和金融的嫁接必然对金融研究和金融实务的广度和深度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互联网和金融嫁接它的优势或者它积极的一面已经有很多的讨论,我就不再多说。今天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谈一些个人的观点,希望大家能批评指正。第一,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本身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因为大家现在都在讨论互联网金融,其实很多时候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和清晰的概念,有的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和银行模式以及资本市场模式相并列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只是一个学术概念,因为实践中到目前为止严格意义上的新模式并没有出现。同时,我个人感觉真正的所谓去中介和脱媒的路应该还是比较遥远的,至少在短期内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不管怎么样界定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该还是要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核心还是风险管理。所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不是两个对立的阵营,不是你死我活,也不是说金融活动一旦在互联网上做或者依托互联网做就变的有点儿那种也碰不得,也摸不得,也说不得这样一种感觉。现在好像一说互联网金融就容不得不同的观点,这种热度很高,也容不得约束,我觉得这种现象也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一旦有点儿约束就会被扣上不尊重市场,不顺应潮流,不鼓励创新等等这样一些帽子。现在这种现象还是存在的。把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如果对立起来的话,这种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比如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一系列的规范,一旦提出就会有一种阴谋论,是不是维护市场既得利益者,维护传统银行的利益等等,我觉得这都是把这两块对立起来所产生的一些后果。

互联网技术应用,包括互联网思维,我觉得对整个金融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里面应该说没有革命,也没有颠覆,更多的只是一种融合和渐进式的变革,否则的话和互联网精神这种平等开放协作分享的精神本身就是相悖的,这是第一个观点。

第二,从事金融活动还是应该有一些敬畏之心,电子商务或者其他的互联网企业还是不能用搅局、颠覆、革命这样一些心态去做金融业务,因为归根到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部分,做互联网企业也好,做电子商务企业,如果做不下去了关门大吉,影响的只是你自己的资本或者说充其量影响一些PE、VC等等一些投资,但是做了金融业务以后就不一样了,你任何的一个活动或者说你的生死存亡已经不是你个人的事情,而是会涉及到一部分人或者一个地区或者整个国家的稳定。

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各个国家对金融的监管要远远高于其他的行业。所以,从事金融活动还是应该多一份审慎,少一份娱乐,少一点儿“我是屌丝我怕谁”,保持一颗敬畏的心可能更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

另外,在互联网领域所谓快鱼吃慢鱼的生存法则在金融领域应该是不适用的,或者我们应该在这方面有比较审慎的讨论。从金融行业来看,只有审慎稳健才能走的更远。

第三,金融创新必须以依法守规为前提,从金融发展来看,实际上整个金融行业应该是使用新技术比较快的,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历史,从计算机的应用到网络的应用,在这个方面金融行业和其他行业相比应该是走的比较快的,现在的一些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能够带来一些新的思维方式或者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对未来的金融业整个的创新发展应该是提供了新的动力,未来金融这种创新发展的速度是能大大加快。但是新的东西我觉得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也不一定就是科学的或者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还是应该警惕各类不法活动打着创新的名义去借助于互联网合法化。创新应该是要尊重和遵守法律,这是一个前提,否则的话就只能是披着创新名义的违法违规。如果有些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了,我们所做的应该是推动这个法律制度的修改,而不是直接和这种法律制度相对抗。毕竟法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基础,另外一方面,我们在依法守规这方面的意识应该说还是在努力的培养过程中,本来就欠账很多。

第四,对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和探索应该多几份冷静。个人感觉现在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话题和实践都还是比较热,并且有点儿过热了,这种过热的表现出来个体的不理性或者这种群体的非理性的狂热在推动发展的时候可能会为未来留下比较沉重的负担和代价。在2000年的时候,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当时冲击最大的就是资本市场,未来如果我们这么持续的这么高热下去,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泡沫破灭了以后,影响的可能就不只是一个资本市场,可能会是整个金融体系,可能会是我们的日常生活。

现在大家都在说“宝宝”们产生以后是唤起了全民的金融意识和理财意识,我个人不是这么看的,金融意识和理财意识并不是简单的钱能生钱,“宝宝”们在宣传和销售这些产品的时候并没有任何的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或者对风险揭示的教育。另外一方面,现在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我相信总有一天会被打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的把金融意识或者理财意识就理解为你能够去有这种概念,把自己多少的钱都可以生钱,这并不是金融意识和理财意识的全部内容。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狂热的气氛中,我们的讨论会失去客观和理性,甚至这种讨论失去客观理性以后会影响到政策制度的制定。大家会有点儿感觉,我们3月中下旬的时候对中央银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讨论,当时的讨论氛围应该是不够冷静的,关于网络金融支付的规定大家讨论的沸沸扬扬的,很情绪化,这种情绪化没有什么正的能量和建设性。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在金融行业这种限额规定作为一种结构性的保护措施是被广泛使用的,即便在现在大家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条件下,从欧盟也好,从英国来看,他们对支付账户,当然他们不见得用支付账户这个概念,用的是可充值电子货币这些概念都是有一定的约束的,欧盟就约束可充值电子现金不超过250欧元,英国不能超过150美元,包括2012年美国的乔布斯法案出台以后,对众筹,比如十万块钱的年收入以下买你收入的10%等等,都是用这么一种限额的规定。我觉得对这些规定不是冷静的考虑或者探讨才会有价值,国外众多的规定限制也没有听谁说“我妈都不管我花钱,你凭什么管我花钱”,这种讨论一旦失去理智以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

再谈一下关于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一是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监管的方式都需要与时俱进,功能监管应该是势在必行的一个要求。二是在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三是在金融领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这种监管方式个人认为是弊大于利的。四是同一个市场同类的业务应当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如果在一个市场上一个主体在做同样业务的时候因为种种原因需要享受一些豁免的话,相应的就必须接受一定的制约。

我的观点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责编:达昱岐、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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