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1日电 (吕骞)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的副主任杨文辉11日表示,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适度,以自律为主,照搬公募基金监管的方式肯定不是适度的监管。
此外,杨文辉还表示,面对众多的私募基金的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的现场检查更加要突出以问题风险为导向。这实际上是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怎么识别发现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下是演讲全文
各位老师,同学们,下午好,我特别高兴参加这个论坛,总的来说,我在私募是一个新兵,特别感谢主办方给这么个宝贵的机会安排我来发言,应该说私募基金的重要性,刚刚发布的新的国九条,这个行业也感到特别振奋和激动,这次金融论坛安排这么一个PE/VC论坛,也反映出主办方对市场的需求,政策方向的应对和准确的把握,特别荣幸的是我还是五道口金融学院的学生,今天想借这个机会谈谈对私募基金监管的一些体会,虽然这个学习体会跟我的工作有关,但这是我个人的想法,不代表我工作的部门单位或者同事的意见,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把私募基金纳入到监管范围,去年中编办明确中国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监管以来,中国证监会在私募基金监管方面还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抓紧起草私募基金相关的法规规则,前不久大家看到在征求意见。第二个,刚才主持人提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这是授权基金协会做的,一个备案登记的办法,备案登记的系统,正在做备案登记工作,到4月底超过五千家机构申请备案登记,1500家已经登记完了,管理的基金3700多支,规模基本上一万亿。这个数据跟我们平时私募市场的规模还是会有些差距,这个登记备案也是个过程。第三,今年4月份成立私募基金部,这个部门虽然叫监管部门,更反映的是证监会对发展私募基金的重视。将私募基金纳入到证券监管,我理解是资本市场统一监管的需要,有利于保护投资者防范风险和促进行业的发展,当然对于监管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下面跟几个私募的专家聊天的时候也对这个监管不太理解或者觉得监管的方向,要不要监管,这些确实也疑惑。因此,我结合我的学习情况谈一下几点看法。
第一,应该说私募基金有几点比较重要的,这在新的国九条也提到,功能监管是私募基金共同的法律属性在监管中集中的体现,我们一般基金基础的法律关系还是一个信托关系,为实现这个功能监管有这么几点,一是修改证券法,扩大证券的范围,重新审视法律对信托的理解,我们现在理解为信托公司做的信托业务,但实际上这个信托更主要的体现在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二是统一私募基金跟监管基本的业务规则、基本的标准,明确募集销售,宣传推荐,信息披露的要求。三是推进界定一个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的标准和保护制度。另外,为了推进这个功能监管要推进基础市场的互联互通,在开户结算等等各方面为积累私募基金进入不同的市场创造空间环境,另外有一点也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第二,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适度,这在国九条里也有体现,我理解私募基金应该以自律为主,行政监管应该适度有限,要为行业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和自由度。什么叫适度监管确实还是需要探索,需要摸索,但是我想有一点可以肯定,因为原来我在基金部呆过,照搬公募基金监管的方式肯定不是适度的监管,如果将这个监管理解为仅仅是一个检查的简单角色这也不是适度监管,而且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是贯穿在整个监管的整个过程中,像我们现在准入阶段,私募基金准入是没有门槛的,它的登记备案没有门槛,没有行政许可,准入方面是比较宽松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私募基金的监管跟公募也有很多的不同,拿信息披露来说,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内容、频率是相对更为简单宽松,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向协会提交的登记备案提交的一些信息也是高管、产品的基本信息,提交这些信息基本的目的是要掌握行业的基本情况与发展的动态,做好行业风险的分析监测预警和防范。另外一点大家比较关心的,面对众多的私募基金的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的现场检查更加要突出以问题风险为导向,实际上大家可以看一下在美国,美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它也是会有一个现代的安排。
我想以问题风险为导向实际上是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怎么识别发现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可以实施原则监管。应该说基于原则的监管跟基于规则的监管,两种监管的方式各有利弊,规则监管比较清晰,便于市场主体遵循,也便于监管执法,但是规则监管还是灵活性不够,难以跟上创新的步伐。但是原则监管应该说是给市场机构更多的自由和灵活度,但是也有人批评这种原则监管是不是预期不够明确或者监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但是我认为整体上看,现在私募基金机构比较多,水平、能力各方面参差不齐,总的来说,我理解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是比较高的,行业创新比较多。另外,投资者比较成熟,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的能力也比较强。私募基金的这种特点是有实现原则监管的基础,可以在明确围绕着保护投资者,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基础上设定一些基础的原则。当然,与原则监管相配合,私募基金监管还特殊一点儿,可以更多的发挥软法机制的作用,软法机制是通过自律与他律结合调整社会关系的创新,私募基金的监管要充分发挥软法,通过非强制的柔性手段来实现监管目标。软法也可以解决原则监管带来的预期不明或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另外,运用软法还有一个好处,我们在证券监管过程中我们做实务的时候经常面临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运用软法有一个很大的帮助,这个软法不是潜规则,也是通过公开协商等等各方面达成的规范,但不是潜规则。
第四,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业的各类违法行为,适度监管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违规的处理宽松,今年3月份证监会张主席在私募基金的颁证仪式上明确要求私募基金坚守三条行业底线,一坚持诚信守法,第二坚持私募基金的基本原则,不得面向公募,第三投资者管理。因此,对于违反行业底线的各种违法违规,内幕交易、市场违规,老鼠仓,不光公募基金有老鼠仓的问题,私募基金业存在老鼠仓,非法公募或者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等等,包括其他一些欺诈投资者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的查处,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严厉打击违法底线的违规行为。
另外,跟监管相配合的要建立适合私募基金特点的监管体制,有效地监管需要有一个合理的监管体制做支撑,应该说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众多,组织形式多元,产品多种多样,投资者对象广泛,投资运作灵活。因此,在这种特点的情况下,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针对性。一个是在正确监管系统的内部我们会有一个监管合作的机制。另外,我觉得更是要强调一个外部的协作机制,包括跟别的部委,要跟相关的协会有一个沟通。当然,建立健全体制既是为了有效的监管,想更重要的是要协调解决私募基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共同培育私募市场、私募基金。上面简单报告几点我的体会,应该说私募基金是市场化最具活力的主体,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私募基金,推进这个行业的规范创新和快速的发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