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 (章斐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下简称《问答》)。《问答》共设计了23个问题,分主体详细地梳理并解答了自然人、资产管理机构、境外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条件及途径。
《问答》归纳,自然人可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类自然人应当是专业人士,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公募基金业务资格和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三种途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管理金融机构的其他机构也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须经过证监会核准。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为专业人士持股提供了便利条件。
去年实行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的条件。为此,基金业协会于6月11日举办座谈会,向10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介绍了开展公募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将有关事项整理成文,公开发布。
基金业协会通稿指出,目前资产管理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协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资产管理行业,促进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