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日前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对结售汇业务和监管做出规定,降低了银行准入条件,赋予银行更大自主权,同时强调业务审核和风险管理,并修订部分罚则内容,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首先将结售汇业务区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并分别制定管理规范。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而此前需要对各业务分别进行申请。
此外,央行还降低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
北京商报记者查阅了2002年法规中关于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原先对于金融机构可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条件高达8条,但新规减少到了4条。新规的4条为:具有金融业务资格;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转变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外汇业务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资格要求,实现以事前审批为重向以事后监管为重的转变。
央行强调,管理办法的出台不影响银行已经取得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同时,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