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31日电 (李海霞)3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依条例内容,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足额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条例》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
存款保险制度一向被视为金融改革重要一步,不仅促使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基础和前提。不但是一枚投向金融改革池子里的石子,更是撬动多项金融改革的战略支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早在1993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首次提出。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方案才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中。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纳入当年的重点工作范畴。同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此次正式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将条例第十九条在原来“及时偿付”表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足额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样的?
据统计,自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由此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目前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投资于国库券的收益。存款保险金支付上限为为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为1.35%。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
德国采取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其三大银行业体系各自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与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体系各自分设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其最高承保限额为每一存款银行业机构自有资金的30%。此外,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基金的其他金融机构,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