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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杏仁”更名能逃责?

据新华社报道

2012年12月18日07:19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手机看新闻

  法律界人士指出,既然有关扁桃仁名称的法律法规已经公布,中国相关行业组织及部门就应统一使用规范名称,而不能继续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俗称

  

  12月14日,由美国扁桃仁假冒大杏仁引发的一起公益诉讼在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此次法庭答辩中,被告沃尔玛代理律师否认其销售的“盐焗带壳杏仁”和“盐焗杏仁”属于扁桃仁,坚持认为是杏仁。

  原美国加州杏仁商会近日在北京宣布,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美国大杏仁”(Almonds)更名为“巴旦木”,并称“该组织今后在市场营销、宣传等资料上将使用这一名称”。

  然而,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美国大杏仁”改了名儿是否就可以将自己的过去一笔勾销?或者说,利用虚假名称获取利润能否通过“改名换姓”方式逃避追责?

  假冒杏仁,谁在获利

  早在2007年9月,中国林业部门就针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巴旦杏”(扁桃仁俗称)名称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了研究和论证,结论是将扁桃仁的俗称“巴旦杏”更名为“巴旦木”,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进行了公布,2008年5月1日实施。

  今年3月14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明确要求,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该法规今年4月15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卫生部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于今年4月20日正式实施。该法规明确要求,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和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尽管法律法规写得很明白,但是使用“美国大杏仁”这一虚假名称的当事人,对其“去伪存真”问题一直遮遮掩掩,试图混淆视听。

  一些经济和法律界人士指出,长期以来,使用“美国大杏仁”这一虚假名称,导致了中国消费者“误认误购”,当事人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如今既不认错也不道歉,反而借口词典翻译问题进行搪塞,这样做是无法交代过去的。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北京科技大学理学院统计系教授、国际统计学会会员王见定计算发现,仅2006年到2011年,中国消费者因为美国扁桃仁假冒大杏仁在中国销售,至少多花费了185亿多元(以2011年价格为基准),其中大部分被中国经销商获取,还有一部分被美国经销商获取。

  “杏”代桃僵,谁的责任

  有数据表明,“美国大杏仁”假冒杏仁销售,导致中国杏仁产业蒙受损失。然而,当记者试图了解这一虚假名称的缘由时,有关当事人推得一干二净。

  原美国加州杏仁商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是中国业界根据英汉字典选择了这个名称。而中国食品土畜行业组织却表示,“Almond”中文名称来自海外,在国内约定俗成。言下之意,要么是字典的错,要么是消费者自己的错。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一份正式文件称,由于海关规定进口报关仍然使用“巴旦杏”“杏仁”这两个名称,因此市场上出现“巴旦杏”“美国大杏仁”等名称共同使用的情况,这些名称使用仍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992年以来,中国海关在进口美国扁桃仁(巴旦木)过程中,一直使用“Almond”这一英文名称,以及“巴旦杏”这一中文俗称,其海关代码是0802,而“杏仁”的海关代码是0809,不会造成两者之间的混淆。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要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答案,恐怕需要有一个平台,将农业、商务、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聚合在一起,共同研判一下,究竟是名称问题,还是其他问题。

  法律界人士指出,既然有关扁桃仁名称的法律法规已经公布,中国相关行业组织及部门就应统一使用规范名称,而不能继续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俗称。

  专家呼吁,查处欺诈

  中国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如今继续使用“美国大杏仁”这一名称,包括使用“巴旦杏”这一容易引起歧义的名称,已经同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产生冲突。

  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美国加州杏仁商会”英文名称为Almond Board of California,其中Almond指“扁桃仁”或“巴旦木”,它的正确名称应为“加州扁桃仁协会”或“加州巴旦木协会”。然而,这家机构过去一直打着“美国加州杏仁商会”的旗号在中国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迄今未在中国有关部门注册。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记者说,将扁桃仁翻译为“美国大杏仁”,究竟是翻译的过失,还是主观故意?我认为,即使是翻译错了,作为进口企业,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扁桃仁,是一个简单概念,即便是翻译错了,也是可以改正的。

  邱宝昌认为,将扁桃仁当成杏仁卖,以假乱真,对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又是长期不改,很难认为这只是一种过失行为,我认为有故意欺诈之嫌。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指出,进口商明知故犯,属于欺诈行为。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起诉或索赔;对于杏仁行业的损害,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监管部门的行政手段处理;如果是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向进口商追责。

(责任编辑:值班编辑、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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