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面对一起起食品安全事故,各类专家纷纷评点,甚至意见截然相反,难免有专家为企业代言乃至为利益代言,作出有失公允的评价,误导公众。那么,谁能给出一个中立的、准确的、科学的、权威的结论?专家在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中究竟应当扮演什么角色?12月8日,在中央财经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联合举办的“食品安全法中美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塑化剂风波,“专家”遭炮轰
继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之后,陌生的化学品名词塑化剂在2012年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中国白酒塑化剂事件的曝光,令以上千年酒文明著称的中国酒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也让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作为权威机构,卫生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始终没有作出正式回应,应当追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说。
前不久,酒鬼酒塑化剂事件发生后,消费者首先看到的是非权威机构出具的塑化剂超标260%的报告。紧接着,你方唱罢我登场,“非人为添加说”、“行业潜规则说”、“对外隐瞒说”、“股价阴谋说”等纷纷亮相,但在真相澄清的黄金时间里,消费者始终没有得到可信服的专家意见。
12月9日晚,网友“水晶皇”在博客上公布了53度飞天茅台香港送检的检测结果,茅台酒检出塑化剂含量3.3“g/L,这个数据比中国酒业协会此前引用的国家标准高了120%。报告甫一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
12月12日,茅台酒官方在贵阳召开媒体见面会,回应各方质疑。北京大学卫生学院教授李可基在会上称,塑化剂的影响并没有在人身上得到验证,塑化剂是相对安全的物质。李可基还表示,三聚氰胺基本是无毒的物质,成人继续喝下去不会损害人体。他解释的理由是,人类几百万年都没有灭绝,说明人类的排毒、解毒能力实际上是非常强大的。过去一百多年间,各种各样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砷、汞、二恶英等等这些物质都是几十倍、上百倍地在增加,但人的寿命在过去一百多年中也增加了一倍。“所以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我们基本上都应付掉了。”
李可基的观点经媒体报道后立刻遭到炮轰,其为何登上茅台酒新闻发布会、有无收取代言费也被公众质疑。几天后,李再次面对媒体向公众道歉,但表示这些观点都是基于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自身的科学水平,“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对于专家的道歉,有人表示,“我不理解,为什么一有企业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总有专家能站出来替他们解围,他们是在为科学代言还是在为利益代言?”
白酒塑化剂危害到底有多大?目前,仍然没有权威说法,公众的这一困惑将持续多久?
谁能当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专家
据北京大学官网显示,李可基是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是运动营养与疾病、人群营养等方面。有关网站公布的资料表明,李可基还兼任中国营养协会特殊营养委员会副主任、卫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指导专家委员会运动专家组组长、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分委员会委员、卫生部新资源和保健食品审评专家、《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专家委员会委员。
“挂着这么多头衔,竟然发表三聚氰胺无毒的惊人言论,让人感到十分诧异。”一位网友这样评价。
记者在卫生部官网上查找到关于食品安全的专家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该机构是卫生部直属单位,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是采用理事会决策监督管理模式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其职能定位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家级技术机构”。
“传统意义上的专家是非官方、非盈利机构中的研究人员。而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既可以成为民间专家,也可以成为官方专家。食品安全法第13条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权威的风险评估是由卫生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沈岿介绍。广义的风险评估是可以由任何私人组织和个人进行,且多为独立机构在承担,但我国法律规定了卫生部可以有自己的评估机构和专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戚建刚教授告诉记者,2009年11月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组建了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他介绍,当时还没有选择专家的标准、程序等具体的法律规定,从名单来看,42名委员中国家和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占17名,其余的来自其他监管部门、大学、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等。按照多学科组成、代表性和独立评估等原则产生。两年后颁行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2条至第18条对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作了政治、职称、业务水平等五个方面限定。
苏州大学法学院章志远教授介绍,进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专家每届任期五年,目前首届委员任期未满。当初的委员产生大致需要经历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任前公示等基本环节。最终入选取决于学科分布、个人及所在单位学术影响、地区平衡等因素。
“专家遴选机制对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意义重大,因为有争议不确定才需要评估,这时专家的学科背景、价值取向甚至利益诉求都可能影响结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鹏这样认为。
专家评估能否客观公正
赵鹏介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2009年由食品安全法确立,此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建立了类似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形成监管决策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给成员国的做法。核心原因在于在食品监管领域,哪些物质有危害、危害有多大等问题需要非常复杂的技术论证,监管部门自身既无能力、亦无权威进行判断。而关键事实不明确,监管部门只能根据裁量行动,这势必削弱决策合法合理性。由此,引入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评估,可以为决策奠定科学的基础。
那么,专家评估能否客观公正呢?
赵鹏认为,目前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在规划中,具体的评估比照标准是散落在卫生部各个文件中的数据和信息,也一定有专家的个人经验。
“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戚建刚介绍,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可以了解到专家的工作程序是: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形式向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在一般情况下,由各专门工作组开展工作,起草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告草案,提交委员会秘书处,然后由专家委员会开会审议,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采用投票方式。形成的风险评估结果、报告和意见等各项文件经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卫生部。应急情况下,对应急评估的实施方案和意见,可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的临时工作组会议表决通过,再报送卫生部。
章志远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这一规定为专家依据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不过,具体可行的科学操作指南的缺失,使得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操作过程中缺乏科学依据;风险评估专业人员的缺乏,也使得评估结果的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减弱,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高秦伟说。
专家评估具有局限性
戚建刚说,科学性是专家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标尺,即按照科学的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技术、评估方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履行法律规范规定的职责任务。
但专家受自身的局限性制约越来越被大家所意识到。沈岿告诉记者,风险评估无疑是一项科学性强的工作,科学证据和分析来源应取自于纯粹的独立型专家,但现实中,不同的声音往往来自专家,消费者莫衷一是。当然科学发展是一个个由相对无知到相对确定的过程,理论上,科学确定性是相对的,不确定性是固有的,而且真正的专家往往会给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一个限定前提。
专家个人的局限性是客观的,沈岿详细分析了专家本身“七宗罪”:一是专家容易被其所属专业的已有智慧蒙蔽双眼,没有意识到现阶段知识不是终极知识;二是专家往往过于自信,在面对不同观点时,不愿意改变自己观点;三是倾向于保护本学科领域不受挑战;四是专家在受雇于一些企业和政府机构时,或多或少偏袒雇用企业的顾问意见向政府机构提供,从而造成政府被专家顾问、被企业“俘虏”的现象;五是专家有时候没有意识到其拥有的知识仅是“井蛙之见”;六是专家往往有一种奇怪的反民主意味,对专业技术、知识的关注,容易造成对非技术问题(如谁获益、谁在承担代价)的排斥;七是事实和价值虽然可以也有必要区分,但二者又非常微妙地纠结在一起,专家有从某种价值出发去选择特定的研究方法、建立特定的数据的可能。
高秦伟同样认为,科学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现行制度设计没有对专家滥用评估权力的限制,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
戚建刚就此分析,专家对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求和同行专家的异议不作为或迟延作为,或者有些专家受不当利益的诱惑、社会恐慌情绪的干扰等盲目作出不科学的、不公正的评估建议,以至于社会公众对评估建议产生质疑并强烈抵制时,专家的工作常处于公信力比较低的水平。
“阳光评估”避免专家滥用权力
沈岿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说,在独立运用科学方法前提下,需进一步发展:一是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仅公开风险评估章程,还有风险评估方法、过程和结果,有助于进行必要且适度的社会监督,主要是同行专家的监督;二是同行评审,具体的风险评估工作,往往是由某个或某些专家完成的。风险评估是否按照当下科学共同体公认的适当方法和标准得出科学上可靠结论的问题,作为门外汉的公众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是很难回答的。因此,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初步工作,若没有同行评审,评估就难免会受其影响,包括可能的偏见或错误。涉及到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评估的议程和优先排位,这其中实际上也有政策倾向。英国1979年警告疯牛病危机,1986年才作出官方诊断,其中有来自与牛相关行业的考虑。
高秦伟介绍,在国外,利益声明、同行评审等制度均是对专家滥用权力的限制,中国未来应加强这方面的考虑与制度设计。评估专家不仅仅要考虑邀请医学、农业、食品、毒理、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还要考虑邀请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因为风险评估不仅仅是科学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赵鹏说,回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曾经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法律应当规定专家的法律责任,但最终的立法并未予以明确。个中原因,或是因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我个人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方面,如果专家违反了评估规则,例如在评估过程中有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或者未获授权即发表意见等等,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就科学问题发表看法本身不应当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即使这种看法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因为科学研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
“在疑惑未被及时有效解决前,专家观点不一致的现象便十分常见。不同声音一起对立并存时,受伤的一定有专家的权威性和可信性。”戚建刚认为,应着力加强风险交流,在交流中增强公众参与的机会,帮助外行的公众更好的理解专家的意见,这样才能消除公众的“食品恐慌”。
“在专家观点不一致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给公众一个交代。”高秦伟说,并且希望借助塑化剂事件重新审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使这一关系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制度趋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