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目标和实现路径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目标
一是总量平稳递减。把尽可能多的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逐步转为流入地居民,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使流动人口规模逐步递减。
二是流向合理有序。引导人口向适宜开发的区域集聚,鼓励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产业集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化地区吸纳更多人口,支持宜农、宜林、宜牧地区吸引青壮年人口开展规模化经营,促进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布局。
三是服务可及均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保障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缩小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最终在进城与留乡、流动与定居的人群之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是社会融合顺畅。保障居民自由迁徙的基本权利,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加快消除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身份差异以及附着的不平等待遇,促进社会融合。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路径
一是落户转市民沉淀一批。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扎实提高城镇化质量。合理设置落户条件,尽快把有落户意愿和能力的流动人口在各类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沉淀下来,使流动人口总量平稳减少,逐步终结农民工现象。
二是常住均服务稳定一批。以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核心消除差别待遇,推动流动人口共享发展成果。对暂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没有落户意愿又有常住需求的流动人口,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梯度赋权,逐步使他们在流入地居住期间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权益。
三是就近促转移消化一批。以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为关键推动流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居住,合理人口空间分布。通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特别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加强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就近消化一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少人口大规模、跨地区流动,形成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四是留乡建新业吸附一批。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重点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培养新型农民。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支持流动人口返乡就业和创业,培养新型农民,合理减少人口流出规模。让留乡人口安居乐业,避免农村凋敝,促进“三化”同步发展。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取向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民工政策的基调是消除农民离土的限制,90年代以后的政策基调是消除农民离乡的限制。今后的政策基调应当是消除农民工在城镇定居的限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今后一、二十年,农民工市民化将进入关键时期。
第一,推进市民化,必须以增加农民就业为前提。在这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教训值得汲取。我国农村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永久性迁移,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以增加就业为前提,如果盲目增加城市人口,就会导致过度城市化,直接导致城市化进程中的贫困化。农村富余劳动力存量依然庞大,主要以中西部地区40岁以上、初中文化程度以下劳动力为主,转移难度进一步加大。当前,世界经济将在曲折中缓慢恢复和调整,我国对外贸易很难保持以往的增长速度,出口导向型产业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会有较大下降。资源和要素成本将持续上升,劳动密集型行业增长将会放缓或出现跨国转移,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将较快提高,影响农民工需求增长。国家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农民工素质、劳动力培训和职业教育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城乡就业的难点主要在农村。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农民工在就业、创业和失业三个方面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将农村义务教育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健全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提高技术熟练型农民工的比重。
第二,推进市民化,必须依法维护好农民工劳动权益。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以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为重点,推广标准合同文本;以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中流动性大的农民工为重点,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家庭与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社保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的动态化管理。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继续实施“彩虹计划”,努力扩大集体合同覆盖范围。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实现同企业同待遇。实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十二五”期间广覆盖、“十三五”期间全覆盖。以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和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为重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和正常增长。在建筑等施工企业推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的市县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清偿欠薪负责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和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十二五”期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建立国家企业薪酬调查制度,稳步上调最低工资,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以行业性、地域性集体协商为重点,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农民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