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修订后的《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全文。该办法明确要求,不得采取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手段销售彩票,不得溢价或者折价销售彩票,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开设彩票品种、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报民政部或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开设的彩票品种、变更审批事项的彩票品种上市销售未满6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者停止。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格式文本要求,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代理销售彩票,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针对发行机构无故拖延兑奖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在兑奖有效期内,彩票中奖者提出兑奖要求,经验证确认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或者彩票代销者应当及时兑付,不得拖延。
彩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传统型、即开型彩票应当采用铁路、公路等方式运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安全。对于这两种彩票的废票、尾票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彩票,应当按规定销毁。并且要求,在实施销毁前,负责销毁彩票和负责监督销毁的工作人员,应当将经批准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与现场待销毁彩票实物进行核对,清点零张票,抽点整本票。核对无误后,出具销毁确认单并签字、盖章。核对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毁工作,查明原因并处置后再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