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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团购”为何贵过零售?

2013年02月26日09:59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政府采购物品,多是批量购买,在团购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价格应比零售价更低。然而奇怪的是,政府采购的“团购价”经常远超市场价格,乃至“萝卜花了人参价”。2月25日,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指出,政府采购价格虚高问题十分突出,有高达八成的政府采购高于市场价格。

  被称为“阳光交易”的政府采购究竟存在着哪些问题?出现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原因又在哪里?如何才能让政府采购“阳光”化?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探讨。

  问题:政府采购频频“买贵”

  一段时期以来,“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在政府部门办公用品采购中频频发生,昆明市中级法院被爆集体“高价采购”电脑,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近3万元,抚顺市采购苹果iPodTouch4做U盘,苏州交巡警采购iPhone4手机做警务通,海口一家“五无”公司,在成立4个月内连续在政府采购中中标。

  概括起来,被曝光的政府采购乱象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高价中标,如政府采购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二是违规采购,如超标采购高配置电子产品和进口豪华车等;三是暗箱操作,如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无资质证书、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中标政府采购项目。

  从积极意义来看,政府采购乱象频现,多少表明政府采购已经进入公众视野;但从消极意义来说,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内部管理漏洞,不但是对纳税人的不负责,也影响了政府形象。

  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政府采购并不存在“买贵”现象,公众之所以认为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是因为很多人并不真正了解政府采购的过程。在他看来,只要是规范的、按《政府采购法》程序操作的政府采购,就一定不会高于市场价。他举例说,之前某政府部门出现的天价宣传片,就是因为没有进行政府采购。而且公众对政府采购更多的仅是从节约资金方面来理解,没有考虑到政府采购要承担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要支持节能减排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比如在美国,政府采购总额中有近30%合同必须面向中小企业,哪怕中小企业的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10%左右,政府也必须优先购买。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与采购存在着时间差,可能会出现当时的采购价格并不高,但产品到手时市场价格下调的情况。但他认为,从更深层次而言,政府采购还存在着效率不高,法制建设滞后于采购实践需要,尚未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现有制度难以满足开放政府采购的市场需要,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低等问题。

  原因:采购各环节都有漏洞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然而,市场平均价如何确定?在这方面显然还是个空白。

  而且根据采购流程规定,政府采购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通知下发给政府采购中心,此为“审批关”;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并进行选择,此为“招投标关”;最后是“公告关”,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让社会审核。如何保证评标委员会的客观公正性?《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此作为规范。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天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在公开化、规范化、标准化等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了政府采购暗箱操作的空间。政府采购法要求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唱标、评标、发布中标通知等多个环节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但实际上很多该公开的信息都没有做到公开,该按程序操作的没有按程序规范操作,政府采购难免会暗藏“猫腻”。而采购物品在质量、配置等标准上的不够明确,也给了采购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具体操作中,有的执行者无视规则,与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背道而驰。

  马海涛教授认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政府采购实践要求,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什么是本国货物,却又缺乏准确界定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保护“国货”的功能就难以实现。

  对策:借鉴“深圳模式”追溯责任

  财政部数据显示,10年来,我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万亿元,增长了10倍。要知道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为103740亿元,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支出占到财政收入的10%以上。如果再加上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能源等公共采购,则超过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公共采购市场。这么庞大的支出,不容浪费,更不容腐败。因而如何消除公众政府采购“团购价”贵过市场价的疑惑,如何杜绝“五无”公司在政府采购中“空手套白狼”,迫在眉睫。

  马海涛认为,建立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最关键、最重要的内容。从具体环节上说,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服务都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整个采购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解决现有法律对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等规定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将两法合并,重新立法,彻底解决当前由于两法冲突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宋军认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须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作支撑。比如说,政府工作人员到底该不该用苹果电脑?办公电脑究竟应该是什么标准的配置?这些都应该有清晰的预算和规定,所以,“天价”问题不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本身的错,而是有些制度改革不配套的问题。

  此外,为了解决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公正性问题,他还建议借鉴“深圳模式”。2011年底修订、2012年3月起实施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在评标模式上作了新突破,在全国首创“评定分离”。以前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此次修订中,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意见仅作参考。

  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但不用承担责任的缺陷。采购人直接对自己的采购行为负责,一旦“买贵不买对”,将很容易追责。 文/记者 李龙

  政府采购不该成为无解方程

  客观地说,10多年来的实践,政府采购给我们社会带来的不仅是公共财政的节省,还有诸多观念的革新,今天的我们都懂得,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进行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公平、公开、公正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否则将被视为不合理。公众对政府采购尚存许多质疑,正是基于这种启蒙。

  政府采购虽不乏程序控制,办事的终归是人,只要是人在办,就难免有人要动歪心思,打个人的小算盘,放大其中的漏洞,达到上下其手的目的。包括采购部门、供应商、生产部门等都非常清楚其中的漏洞和猫腻,并在有意无意间钻这些空子。可以说,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归咎起来,无非有二:一是社会问题,二是制度问题。社会问题,涉及到整个大盘子的制度改良,难度极大。

  采购制度的完善,相对容易一些。我们先来看看香港特区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原则第一条就是“向公众负责”——zhengfu 有责任,也乐意向负责批拨公帑的立法机关、纳税人,以及有意参与的供应商解释政府的采购决定。第三条“公开公平的竞争”——政府对所有投标者一视同仁;第四条“清楚明确”——政府确保这些程序和做法清晰明确。

  香港特区政府采购之廉洁高效是有目共睹的,其经验也值得我们参照。假如,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确立更加合理、精细、可操作性规程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公开性、回应性、可监督性,整套制度走偏的几率将会大大下降。

  就说监督约束环节,体制内可以考虑让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群众信任度较高、刚性约束力较强的部门参与进来;体制外,让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多方参与形成一个较为立体、多维的监督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约束力不言而喻。

  政府采购不应该是一道无解的方程,只要我们愿意尝试改进,因为许多国家、地区早已实践多年,有着一套较为成熟经验可供参考可供“拿来”。 (练洪洋)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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