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完善问题商品
先行赔付制度
□黄 飞
消费者购买一件普通的商品,如果遇到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无果后,通常只能自认倒霉,极少有人去较真讨个说法,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讲,在依法处理此类纠纷中,可能付出的精力和财力同问题商品本身价格不相上下,甚至消耗的成本远高于商品售价本身。
我建议,应逐步建立问题产(商)品先行赔付制度,即消费者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后,经协商无果,可保存证据后向质监部门反映,经初步认定问题出自产品本身后,无须经过立案和调查等程序,令商家先行按照商品等价格进行赔付,待调查结束后,再依照规定依法处理。
问题商品先行赔付,保障的是作为弱势的消费者一方的合法利益,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的是企业和商家诚信生产经营和自律意识。建议把涉及到农民利益的农资和关乎民生的日常用品作为试点先行实施,逐步扩大到所有产品领域。从长远来看,先行赔付对企业和商家利益没有大的损害,却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为湖北黄梅县质监局)
(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