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六条聚酯类产品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二十、纺织”第1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东部地区的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等聚酯类的鼓励范围仅限于技术改造。
主要考虑是:近年来,我国聚酯及涤纶行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涤纶产量已超过2800万吨,聚酯及涤纶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60%。由于快速扩张,国内聚酯及涤纶行业同质化竞争加剧,产能过剩问题逐步显现,产业整体效益趋于下降。同时,我国聚酯及涤纶产能约85%高度集中于东部地区,因此不再鼓励东部地区新增产能,重点引导东部地区企业强化对现有产能的升级改造和兼并重组,提高技术水平、质量和效益,降低我国对国际原油的依存度,实现聚酯及涤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为中西部地区发展预留适度空间。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调整的说明
90年代末期,由于一次性聚苯乙烯发泡塑料餐具(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大量使用造成了“白色污染”,我国开始在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长江及太湖等内河水域航运的客船和旅游船上禁止使用。随后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了2000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目标。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与其他替代产品相比价格低廉,有市场需求,上述政策颁布后国内仍有部分企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鉴于此,我委2005年12月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列入了淘汰类产品。2011年,在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修订过程中,根据部分协会、学会和专家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中删除的建议,以及我们开展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暂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保留在《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中,待适当时机从淘汰类中删除。
在此次对《目录(2011年本)》部分条目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我们本着科学、合理决策的原则,再次就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有关问题听取了有关协会和专家意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就该条目的调整征求了环保部、工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食药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该条目从淘汰类中删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中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中删除。删除该条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用具相关标准。针对群众最关心的餐具毒性问题,我们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所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检验。实验结果表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符合《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2-1988)和《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1988)。二是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通过回收、处理、再利用,可以生产建材、涂料、文具等多种产品,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三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一直在使用。除中国大陆之外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等,一直在生产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并且还在不断开发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新产品。四是可以节约石油资源。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质量轻,耗材少,可以降低原料消耗,符合资源节约的方向。五是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社会进步,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随手丢弃垃圾的行为已大幅减少,废弃物回收体系逐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最初出台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使用的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进行调整的时机基本成熟。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生产许可管理、行业准入、回收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等相关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正式实行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