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要提前“申请” 产假未完被迫上班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执行现实】近日,江苏省高邮市第二中学打算出台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否则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补贴外,还要面临取消先进称号等“处罚”。
此事尽管已被上级机关叫停,但如何保证女职工基本权益的讨论仍在持续。刘卉玲是安徽安庆的一位新妈妈,产假休到第三个月,单位大小领导纷纷来“探望”,潜台词是:你该上班了。尽管万般不愿,她还是提前半个月结束了产假。她本想给孩子母乳喂养,但此前有同事去争取过哺乳时间,谁知领导大怒:“刚让你休了产假还要哺乳时间?异想天开!”想到这里,刘卉玲上班前狠心给孩子断了奶。
【专家点评】甘肃省妇联权益部部长王霞德:生育权是女职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以任何的“工作之需”“内部规定”侵害女职工的生育、休产假和哺乳的权利,都是不当的。说白了一些单位的领导不懂法、不守法,人为将单位权力进行了不适当扩张。对于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进行纠正外,相关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权力监管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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