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拿啥作保?
【劳动法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执行现实】木工唐锡贵2010年9月在工地摔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他因伤产生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3.8万余元。但唐锡贵认为他与海南二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南二建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14万余元,因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去年底,海南省高院裁定,唐锡贵是包工头招用的临时工,与包工头形成个人雇佣关系,与海南二建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些单位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给员工造成“有没有合同,发生工伤等老板照常负责”的假象。但真正“摊上事”之后,结果却大不一样。
【专家点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发生工伤事故后追索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由于建筑工地特有的包工头制度及建筑公司本身的空壳化,成了贯彻劳动合同制度的死角。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企业逃避用工主体责任,极易造成劳动关系不稳。住建、安监、人社等部门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动态监管,对违法用工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行业工会还要强化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增进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记者李柯勇、傅勇涛、周蕊、王艳明)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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