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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日韩等四国和地区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2013年06月07日12:57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7日电 (李海霞)今日,商务部2013年第35号公告称,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3年4月3日,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申请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责编:李海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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