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公安悬而未决
2012年2月8日,张杰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张杰的代理律师鲍家振说,“当天,对方律师称郑保新精神异常,而且李娜、韩磊等关键人物都没有出庭。不过,庭上,被告(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告(张杰)没有收到过附卡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对200万元存款由被告支付给韩磊等人的事实也无异议。但最终没有宣判。”
“法院迟迟不出判决结果,之后也没有再开过庭。”鲍家振阐述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所以,我建议张杰提出判决申请。”
2012年12月26日,张杰向淄博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对本案进行裁决”。但出乎意料的是,2013年1月11日,张杰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被告知“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已于2012年7月2日以张杰合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因此,法院将该案件移送给高青县公安局。
“这显然是农信社去公安局报了案。诈骗属于刑事案件,按照我国经济审判中‘先刑后民’的原则,就需要公安机关先调查取证给予侦查结果,然后法院才能去审判张杰的民事诉讼。”一位处理经济案件的资深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
该律师还坦言“银行采取缓兵之计的情况很常见,如此一来,法院的审判就不受法律审限期的限制,案子可以遥遥无期。还有种情况就是,银行把责任归咎于涉案员工,那么即便是案子判下来,也可以和自身撇清关系,免去额外赔偿的责任。”
在电话采访中,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王玉华坚称,张杰等人储蓄资金“被转账”和该信用社无关,很可能是储户合同诈骗。“我相信公安机关3个月后会有一个调查结果。”
除张杰外,王心波也起诉了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我是10个月前起诉的,2012年11月8日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至今没有判决。不过,我的案子还没有移交公安局。”
“我还没有起诉,但咨询过律师和银监部门的朋友。”毛先生说,“现在维权无门啊,300万不是个小数字。我只有先观望张杰他们的审判结果再做打算。”
“之前我要求法院尽快判决,现在我要求公安局拿出调查结果,哪怕是我诈骗的证据。前不久,公安局仅例行公事地来问了我一些情况,之后没拘留我也没再找过我。这件事明明我是受害人,在他们(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变成我诈骗了。实在无法理解!”张杰十分无奈地说。
截至记者发稿,高青县公安局并未透露案件具体情况,仅表示“案件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
对于此案进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