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
稀缺性引发人才热战
飞行员是稀缺人才,加之各航空公司间待遇差别拉大,飞行员的流动性有所增加。飞行员的职业稳定直接影响到飞行安全,但近几年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摩擦频繁出现,并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成熟飞行员供不应求
“主要是供需方面不平衡所导致。”张起淮分析说,大背景是我国民航业近些年发展非常迅速,大量采购飞机、大量开辟航线、增加的航线班次等都需要有人驾驶,从而出现飞行员短缺的现象。与此同时,我国的飞行员培训力量有限,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飞行员需求。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副教授许凌洁则表示,现在所需飞行员数量是按每年12%的速度递增,而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员摇篮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培训了占90%以上的飞行员,虽然其大量增加培训能力,也有一些民营机构或者外国机构介入培训,但相较剧增的飞行员需求量还是显现出不足。
管理与劳动法相冲突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于2008年4月1正式实施《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6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飞行人员可以流动: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张起淮律师认为,该条前两项实际上架空了《劳动合同法》赋予飞行员的自由辞职权利;而其第三项又表示如果仲裁或起诉后不再适用本条,飞行员照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有自由辞职的权利,“制定者在这里玩了一个把戏,在仲裁和诉讼之前,劳动者一样享有自由辞职的权利。”
另外,该办法第7条规定,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张起淮认为,华东局和华北局规定飞行员每年的流动比例和离职需要得到原单位的同意,这些都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冲突。
《民用航空法》严重滞后
我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份施行。根据规定,飞行员从递交辞职报告起,就得将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空勤登机证等交给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转交管理局暂存保管。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张起淮律师说,我国对于飞行员的保护从法律层面来说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民用航空法》已经长达17年之久未修订过,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加之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导致法律上与飞行员劳动相关的规定至今空缺。“我国《航空法》已经严重滞后于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急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行员条例》。”张起淮不主张废除《航空法》,“根据它制定一些具体的细则即可。”
建议措施
提倡“转会制”与自由流动
破解飞行员辞职难的问题,除了要增加飞行员的供给,另一方面应该允许飞行员流动。如何建立有序的飞行员流动机制?许凌洁曾经在民航资源网做过一个问卷调查,其中赞同转会制度的约37%,支持自由流动的约41%。转会制度主要是指飞行员的流动采取转会的方式,优点在于将飞行员从辞职纠纷中解脱出来,把问题丢给“老东家”与“新东家”。
许凌洁指出,转会制度可能有助于在短期内缓和飞行员辞职这一突出矛盾,但面向未来长远的飞行员市场,并借鉴国外飞行员管理经验,“转会制度只是暂时的,我更倾向于采取自由流动制度,只不过这种制度需要配套规则或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让飞行员依据法律规定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一样自由流动,必须得认识到民航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其要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必须要受到法律法规(尤其是民航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限制。因此,许凌洁建议,要规范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有一个监督机构,以及日后发生纠纷的协调机构。
改进航空公司管理制度
采访中,张起淮律师多次提到,我国的航空公司从军队脱身而来,在飞行这块是严格的军事化管理,柔性管理不足,“也就是你理解了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命令。”现在飞行员很多都是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出生的,他们已经难以接受这种管理模式。
“一位机长从来都没有参加过女儿的家长会,好不容易请假约好,结果公司临时变故,非得让他顶班,这位机长气愤地提出了辞职。”张起淮举例说,飞行员表面上光鲜亮丽、收入高,但实际上飞行员辞职并不都是为了经济利益,普遍反映出来难以忍受航空公司的管理规定,包括超时飞行、无年假、疗养缩水、工资发放时间延后等。飞行员不是包身工,留住飞行员或者去挖飞行员,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管理制度,在待遇、环境和发展三个方面狠下工夫,让飞行员从“走不了”变成“不想走”。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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