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纪委核查赛诺菲行贿门【3】--财经--人民网
人民网>>财经

北京纪委核查赛诺菲行贿门【3】

2013年08月10日08:27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样本多少取决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率

“赛诺菲行贿门”所涉及的临床监测研究,属于第四期临床监测实验。该人士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药批准上市之后需做再次临床实验研究,国家为此制定了临床药品实验基地名单,药企可在这些医院中选择实验的医院。

其表示,临床样本的数量是根据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的概率确定的。目前,上述药企人士正在北京10家医院进行一种新药的临床实验,需要做2000例样本的监测观察。

药监部门相关人员解释,这个规定是因药品上市前的临床实验样本是基于“有限人群”,而上市后将推广到普遍人群,因此有必要再做临床观察。

医生可获劳务费但积极性不高

“为了完成新药的上市过程,临床实验是必须的,为此我们也必须支付医院和医生费用。”对于临床实验是否属于企业变相行贿的名目,上述药企人士表示不认可。

该人士表示,根据被实验的药品不同、样本量不同、实验周期不同,药企向医院支付的费用也不相同,金额差异很大。在她经手过的药品实验中,有一两个月的短期实验,也有长达两三年的长期实验。“以一年的实验期为例,大概会支付医生一万元的劳务费。”

“虽然能够获得一定报酬,但很多医生不愿配合这样的实验。”该人士表示,药企在和医院、医生沟通实验时常常遇到困难。一方面,医生通常会觉得完成实验报告很麻烦;另外,实验方案会倾向于按照一定的标准流程操作,但中国医生开药往往趋于“个性化”,医生会认为开药受到了限制。

合同通常与医院签订

她介绍,药企总共要在实验中支付四方面的费用,一是名为“观察费”,事实上是给医生的劳务报酬。另外,还包括患者所有同临床实验相关联的检查费用,比如血、尿常规、心电监测等;同时还有支付给医院的管理费和税费。

按照目前药企的支付方式,通常并不是直接和医生对接,而是和医院签订合同。

“研究经费”监管或陷灰色地带

记者也从业内了解到,一些药企确实利用国家规定的临床监测机会,将实验“扩大化”,本质变性为药品的市场推广。

“比如延长监测的周期、扩大样本量等,这样就意味着医院会更多地使用这种药物。”药企人士介绍,比如有一种糖尿病药物的监测周期甚至长达30年。不过业界也公认,这种充分的追踪监测收到了非常好的回报效果。

据记者查询,对于药品上市后的临床监测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对研究经费的内容。也就是说,药企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研究经费给医院、医生并不属于违法。

卫生行政部门人士也证实,“赛诺菲行贿门”到底属于研究经费范畴还是商业贿赂“回扣”,界定上确实存在难度。(记者温薷 魏铭言)

(责编:张瑾琳、杨波)

相关专题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