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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价值投资 优先股应“优先”推

邹光祥

2013年09月11日10:27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尽早推出优先股制度是当下中国资本市场最为迫切和现实的需要。

资本市场离不开金融创新,优先股可以发挥作用。而在更多市场人士看来,优先股制度将是股市一个最大的政策红利,其意义不逊于当初的股权分置改革,后者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一轮波澜壮阔的牛市。

“优先股是有其用处的。”央行行长周小川日前指出,优先股是个有用的工具,在救助AIG时美国政府就采用了这一工具,体现了优先股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市场工具所能发挥的独特作用。

据央行官方网站介绍,周小川的这一观点见于其署名文章《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该文发表最新一期《金融市场研究》。

为什么当初没有优先股的设计呢?周小川解释称,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公司法》时,大家认为股份制本身就是一个新事物,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这些概念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再搞一个优先股,会不会更加忙中添乱,所以当时就没有正式提出优先股这一概念。

现在,市场对于优先股的期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烈。在IPO暂停、市场融资功能基本丧失的情况下,如何尽快解决一些企业的融资问题,成为市场亟需化解的一个矛盾。

财通基金基金经理袁世平认为:“股市经历长期的下跌,融资功能基本丧失,而一旦没有融资功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动力就会丧失,这是当今中国股市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一些公司仍然有融资要求,此时如果恢复优先股发行,公司融资问题就可以解决,使得公司得到长期的发展动力,尤其是因为缺乏资金而面临困境的一些企业,优先股堪称救命稻草”。

推出优先股对市场构成重大利好。上海永望资产总经理黄树军认为:“发行优先股可以满足上市公司融资的需求,同时因为优先股与普通股的风险和交易方式不同,股票市场投资者一般都属于风险追随者,不会投资风险低尤其是不上市的优先股,也正是优先股不上市,因而不会造成从二级市场中抽走资金的现象。反之,由于优先股的发行提升未来的盈利能力,只要承诺的分红比例小于公司的成长性,反而构成了对公司的利好,可以支撑股价上涨。”

优先股对于银行意义重大。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叶旭晨表示,相对于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融资方式而言,银行类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更具备优势。其一,银行股再融资基本上都是“大手笔”,百亿规模以下的融资已经很少见。采用其它方式融资,在上市公司将钱募集后,市场其实还面临时增发、配股等股份上市后的套现行为。融资规模大,意味着今后解禁股份对市场造成的压力大,由于优先股不上市流通,既不会从市场中抽血,也不会像限售股解禁一样造成压力。

关于优先股对银行的影响,中金表示,一是优先股将实质降低核心一级充足率要求,大幅减轻银行普通股股权融资压力:目前中小银行的核心一级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7.5%和8.5%(大银行的要求再分别提升一个百分点,至8.5%和9.5%),理论上两者存在差别,但实际上目前中国无论是核心一级资本还是一级资本均完全由所有者权益构成,不存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因此中小银行和大银行的实际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决定是否需要普通股股权融资)被变相提升到了8.5%和9.5%。由于优先股可以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因此,就实质降低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至7.5%和8.5%。

二是大幅减轻银行普通股股权融资压力。根据中报数据,考虑优先股发行后,静态测算上市银行的股权融资缺口将由之前的862亿元降为0,农行、中行、浦发、民生、华夏均将受益。

三是将每年银行内源性风险加权资产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假定中小银行的RoRWA(银行贷款的风险加权)为1.6%,分红比例为25%,完全不依赖外源性普通股股权融资,则中小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快增速将由之前的15.2%提升至17.4%;对大银行进行类似测算,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快增速将由之前的13.9%提升至15.7%。

推出优先股,不仅在于解决企业的融资与资本市场承受力的矛盾,更大的意义在于提供给投资者更多的市场选择,促进价值投资,也有利于引导包括社保、养老基金等追求稳定回报的大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从而为市场引入更多的源头活水。

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典型特征,不仅表现为金融产品的日趋丰富,而且价值投资氛围也必不可少。优先股制度的推出,不仅能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融资方式,也将为投资者提供获取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更有利于营造价值投资氛围。

目前,关于优先股推出并无法律障碍:早在国家计委、体改委1992年5月15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曾经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做出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

优先股目前无明确规定但具有法律空间: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仅规定了普通股的设置,但为必要时增设优先股留下了法律空间:“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

市场人士指出,优先股应该“优先”推,监管部门应尽快做好优先股的制度设计,总结和借鉴国外市场的相关经验,开启试点工作。

(责编:聂丛笑、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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