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在急剧膨胀:今年以来发行的A BS产品规模已超过2000亿,比去年全年增长777%。然而,作为“盘活存量”的重要举措之一,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仍然受到包括“一行三会”的多头监管格局、薄弱的法律支持等因素的制约。业内呼吁,资产证券化应当在顶层设计上采取统一监管模式,并尽快进行立法。
爆发
今年规模骤增777%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在进入一个爆发期。9月19日起,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这是A股近一年来首个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是国内首个以商业地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流通案例。9月16日,交银金融租赁正式招标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约为10亿元,成为我国首家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宣告了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正式破冰。
就在9月16日,包括长元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融2014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兴元2014年第二期绿色金融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分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W IN D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全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已经达到237只,发行总规模达到2003.95亿元,相比之下,2013年全年,全市场也只不过发行了52只产品,发行总规模为228.63亿元。也就是说,今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骤增了777%,呈现爆发增长的态势。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而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仅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 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 BS)。数据显示,2012年底,美国A BS(资产抵押支持证券)和M BS(房贷抵押支持证券)规模超9万亿美元,占G D P比重近40%。相比之下,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规模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不过,在中国,这一市场正在迎来快速发展的契机。稍早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要“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证监会随后则表示,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要求,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尽快实现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到交易所上市,积极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加快完善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许可后的相关制度衔接和配套措施,更好支持我国以真实资产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丰富投融资渠道。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进入改革深水区,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也在推进,银行的生存空间正在被压缩,直接融资市场会在近几年快速扩容,这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一个结构性变化。他表示,银行贷款额度扩张已经走到了尽头,唯一的出路就是资产证券化,尤其是大量涉房的超长期贷款,大量的资产被占用,扭曲了资产负债结构,只有通过资产证券化才能盘活存量,增加负债来源。
推进
多部委新政频出
目前,包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内的多个部委正在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进程。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稍早之前,证券监管部门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资产证券化“新版”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内部意见征询。与2013年10月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扩大到基金子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同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职责将由基金业协会承担,此前券商需要向监管层提交申请获批的审批制将调整为备案制,基金业协会将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并可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华泰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罗毅表示,假定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分别占到G D P总量的10%、1%,则国内资产证券化空间约为5.6万亿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规模约5000亿元。
今年3月份,银监会则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此前则表示,要在盘活存量方面下功夫,包括要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步伐,加速资金周转。稍早之前有消息称,银监会已决定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以资格审批与产品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在保监会方面,稍早之前,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向各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作为业务监管函对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做出了相应的监管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保险资管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受托人的监管口径,其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风险隔离功能,使其拥有了特殊目的载体(SPV )属性,表明保险版资产证券化序幕正式拉开。
障碍
多头监管矛盾凸显
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现有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5大类: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管理部门为证监会,实施审核发行;信托渠道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A BT ),发行管理部门为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A B S);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 BN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发行管理部门,实施注册发行制;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由保监会管理,实施注册发行制。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多头监管的矛盾日益凸显。稍早之前,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A BS)经历了“上市-暂缓-备案”,就已经反映出这个问题:这款由平安银行发起、国泰君安作为主承销商,被认为是首只亮相上交所的A BS产品在公布后不足一日就被央行叫停,原因是没有向央行备案,程序上存在瑕疵。
中铁信托王跃博士表示,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其产品的创设、发行、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分别涉及“一行三会”四个监管机构,多头监管必然导致部门本位主义泛滥、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上升、责任划分不清等弊端,从而限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与规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迫切需要改变政府金融机构现行的监管模式。金圆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林华则表示,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较多,环境变量之间又相互发生作用,为了使总体风险得到控制,要求在顶层设计上采取统一监管模式。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作为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一不能乱,二必须统一监管。他表示,从长期来看,应当建立起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金融衍生产品。但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只能是“谁家的孩子谁抱”。这样的后果是,“好孩子”大家都抢着抱,最后也给抱死了。
除了多头监管之外,资产证券化面临法律支持严重不足的局面,中国目前缺乏正式立法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只有一些分散的专门行政规定和 业 务 过 程 中 所 需 涉 及 的 其 他 法规。业内人士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给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适用制造了障碍,应当由立法机关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