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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退市新政从三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

程丹

2014年10月25日08:29    来源:证券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证监会:退市新政从三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

  针对上周颁布的退市新政,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为防止投资者未能有效识别强制退市风险遭受损失,证监会主要从三方面工作加强投资者保护。

  首先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触及强制退市指标时,主板、中小板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创业板公司将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此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证监会启动了上市公司年报准则的修订工作,拟要求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投资者应当强化风险意识,谨慎投资相关公司股票。

  其次,是设置退市整理期。按照《退市意见》,除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外,对强制退市公司一律设置了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交易制度,在公司股票退市前给投资者提供交易选择机会。

  再次,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对于IPO、发行新股或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规定了限制相关责任主体减持股份的措施。

  与此同时,为确保退市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到位,证券交易所还同步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管理办法》、《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更具备实际操作性。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水平,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案件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同时,加大行政司法的衔接配合力度,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标准,健全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扎实的事实、证据、程序等基础工作,将行政处罚决定与移送司法决定作为重大违法公司暂停上市依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此外,证监会还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张晓军表示,修改该条款是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权票预留空间。(记者 程丹)

(责编:吴晓琴、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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