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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地拟试点农村新土改 农民受益比例将提高

2015年02月26日10:54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孙阳)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草案,将在试点地暂时停止实施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试点行政区域,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同时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 限定存量用地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而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将在试点县(市、区)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姜大明表示,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比例将提高

为试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在接受人民财经采访时表示,全国区域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补偿存在很大争议,探讨提高补偿标准、市场化补偿、自征自用、留地安置、入股分红等方式,有利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权。

姜大明介绍说,在此次通过的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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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阳、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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