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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融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允许合约展期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

敖晓波 郝少颖

2015年06月15日05:26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沪深两融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继证监会上周五下发两融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之后,沪深交易所也正式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两融交易细则进行了修订。这是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底正式启动以来交易规则最重大的一次调整,记者梳理出本次修订的五大亮点。

  允许两融合约展期

  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放宽对融资融券合约期限限制,维持现行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要求,但允许合约展期。展期次数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同时明确规定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完善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

  为适应融资融券交易多样化需求,此次修订还完善了基金和债券标的的选取标准。一是优化ETF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并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作为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二是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为了给下一步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预留一定规则空间,本次修订借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质押债券”的资质要求,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条件,即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等。

  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

  在优化两融交易机制方面,此次修订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降低融券交易实际成本;此外还豁免ETF融券卖出最低价格限制,提高融券交易效率;与此同时,还扩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纳入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并且取消追加担保物统一规定,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会员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引导客户理性、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并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衔接,明确相关要求,即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不少于半年等。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沪市信用账户总数量由52万户增加至358万户,深市信用账户由52万户增加至358万户,均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部分会员存在以开户数量作为业绩指标,客户征信、适当性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要求加强担保品监控与管理

  本次修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要求会员加强担保品监控与管理的规定。本次修订要求会员及时监控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指标,对于达到限制比例的客户,会员应按照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相应证券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防控相关风险。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近年来,一些风险标的股票如重庆啤酒、昌九生化等均存在单一客户单一担保品集中度过高的问题,给业务平稳运行带来潜在风险。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郝少颖

(责编:杨虞波罗、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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