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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應保障公眾知情權

証券時報 張旺

2013年01月11日07:44        手機看新聞

  企業能夠通過防治污染來改善其環境方面的表現。

  在國家環保部、中國証監會、行業協會的大力推進下,部分行業的污染防治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通過對鋼鐵、水泥和火電行業的分析發現,其實我們可以進步更多。

  環境信息公開是污染防治的必要條件,是公眾參與的第一前提。對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進行普查和建檔,確立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系統,兩者都應該完全向公眾公開。因為,公眾對其造成影響不僅擁有並應該使用其知情權、發言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企業的環保表現進行監督,並積極為政府的環保決策建言獻策。國際經驗表明,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能促使企業主動減少排放。

  事實上,國家政府部門也一直在出台有關政策以推動信息公開。我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中就有相關規定。而《環境保護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等也明確提出,企業應該公開披露其環境信息。

  然而現實中,很多數據都是向主管部門報告或備案。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曾表示,逐級層層上報不等於信息公開,這樣的法律盲點最終成為環境信息對公眾披露的障礙。

  在做好本身污染防治的同時,更應該將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污染防治本身是件好事,既然是好事,何來不願說的道理?

(責任編輯:呂騫、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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