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証券報記者20日獲悉,監管部門日前向機構下發《公司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擬調整簡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核流程,取消債券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
2007年8月,証監會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啟動公司債券發行試點。2012年,証監會發行部啟動了對試點辦法的修訂完善工作,此次修訂將試點辦法改名為《公司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對原有的32條內容進行了簡並和擴充。
關於上市公司債券發行審核下放証券交易所的有關內容,因涉及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在暫行辦法中未作規定,但將作為內部分工安排另行規定。分析人士認為,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債券發行審核下放交易所或將在未來成行。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未作調整,但審核流程將大為簡化。原辦法考慮到公司債尚處於起步階段,引進了股票發行審核中已經比較成熟的保薦制度、發審委制度。但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征求意見的暫行辦法取消了債券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
分析人士指出,這一調整與《証券法》相關規定並不沖突,《証券法》第11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証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因此,暫行辦法中規定,除公開發行的可轉債外,其他公司債券不再與保薦制度挂鉤。而依照《証券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審委的職責並未包括公司債券的審核,取消公司債券的發審委審核程序也不存在法律障礙。 記者 蔡宗琦
(來源:中國証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