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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券商看IPO改革意见:充满正能量

    四大新政的发布成为了万众瞩目的焦点,多家券商纷纷表示新股改革充满正能量,将促进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股市牛市可期。

独家:解读中国IPO改革十大亮点

    注册制、市场机制、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严打炒新、监管执法等。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发布 IPO即将开闸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预计至2014年1月,将有50家公司陆续完成上市。

总裁看新股发行改革:触及改革实质


总裁看新股发行改革:触及改革实质

    西部证券总裁 祝健:此次改革从根本上改变行政审批的模式,触及到新股发行改革的根本所在,最大亮点是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中原证券董事长 菅明军:新股发行重启本身意义便胜过一切,它有助于促进当前经济转型升级;是在证券市场上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思想的重要实践。
    安信证券总裁 王连志:《意见》中对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强化约束措施,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广发证券总裁 林治海: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明确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允许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
    高盛高华董事总经理 索莉晖:本次改革的力度大、触及实质,凸显了证监会持续推进A股IPO法制化、市场化的决心,是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招商证券副总裁 孙议政:一、此次改革践行“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市场原则,资本市场市场化的改革和运行逻辑得到进一步确立。二、此次改革力推券商“尽责归位”的监管要求,将有效促进投行业务的转型升级。
    华泰证券副总裁 张海波:在五大方向的重点改革措施中,一方面可以看到监管层长期以来监管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推出了一些期待已久的突破性创新之举。

券商看新股发行改革:充满正能量


券商看新股发行改革:充满正能量

    中信证券:本次改革对于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各主体责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等具有重大意义,并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银河证券:此次改革措施有以下几大特点:一、信息披露责任提前,中介机构责任加大;二、强化新股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逐步向注册制过渡;三、促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尽职履责。
    广发证券:本次推出的相关改革措施是我国股票发行审核体制正式迈向注册制前夕的预演,将为向注册制顺利过渡打下坚实基础。
    安信证券:《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引导价格又由场供求关系决定。
    中信建投:《意见》的颁布,是在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秉承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精神,将改革预期落地为改革措施,将制度红利实现为市场红利;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导向的注册制改革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详细】

基金业解读新股发行改革:保护投资者为第一要义


基金业解读新股发行改革:保护投资者为第一要义

    招商基金:此次改革加大对投资者赔偿力度,强调各个参与主体的自我监管,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国泰基金:此次改革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让希望参与新股发行的中小投资者,有更加公平的参与机会。
    安信基金: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意见,在推进市场化进程方面做出积极探索,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投资者的保护。
    浙商基金:本次新股发行改革意见透露着更加强烈的市场化信号,不仅有利于降低一直以来国内股票资产所承受的制度性折价,而且配合优先股试点对于金融股经营压力的改善,也有助于降低隐含在目前很多低估值蓝筹股领域的高风险溢价。
    鹏华基金:这是一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股发行新规,它充分考虑到现有的市场环境下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平衡性,投资者对于新股发行改革的众多建设性意见都在意见中得到了有效的反馈,可以预见,意见的颁布和实行将会谱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崭新篇章。【详细】

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一张图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点

    1、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2、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3、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4、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6、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7、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8、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详细】

大股东两年内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详细】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一)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三)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应包括: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所定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2、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详细】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一)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三)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
    (五)改进网上配售方式。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六)强化股票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详细】

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二)、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联动机制。

    (五)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

    (六)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七)发行人上市后,保荐机构应严格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九)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详细】

投资优先股同样存在风险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30日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在境外市场是成熟的证券品种,在我国也有很强的现实需求。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快发展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满足资本监管要求。三是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四是有利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五是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市场自律组织也将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进。【详细】

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发布

    30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实情,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出发,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并予以充分披露。二是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范现金分红行为,强化其现金分红承诺与执行的一致性。三是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实施新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按照投资者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税率,从健全政策机制入手,培育长期投资理念。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此次发布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详细】

借壳上市执行IPO标准 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IPO上市标准

    证监会30日表示,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IPO上市标准,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

    近期,证监会针对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壳资源炒作等问题,强化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在审核中对借壳上市条件的把握由与IPO标准“趋同”向“等同”逐渐过渡,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借壳上市的条件。

    1、关于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的考虑,一是提高借壳上市门槛,抑制市场炒作。二是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防止市场监管套利。

    2、关于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的考虑一是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二是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

    3、关于施行日期,《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此后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如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应当符合《通知》的规定。《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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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观点

    晓峰_徐:今天已经确定了,IPO年底前是不会推了,最快也要明年1月底。而优先股提前推了,权重蓝筹将集体发飙。你们说大盘下周一会怎么走?我看百点长阳,再现816上午那一幕都有可能!
    尼克安闲:貌似每项重大举措出台时都如此豪言壮语,结果如何呢?不用俺们说啥了,看看现实。
    沙郑风:这无疑将是催生大牛市主升浪的最大动力,史上第四次超级大牛市将由此展开。苦熬了六年的长期被套及亏损的投资者将得以扭亏为盈……
    股票投资人__毛哥:IPO的本质是什么??是圈钱!为什么停IPO?是因为再圈下去对大家都不好!为什么重启???因为它们觉得这个市场可以承受!为什么可以承受??因为随着新一轮改革的推进,小牛翘头了,“傻散”开始赚钱了。IPO重启是个必然,短期影响难免,只愿各位不做那“傻散”就行。
    天方白小俊:股市晴雨表的功能还没有恢复过来,百病缠身;投资人亏损累累,鲜血淋淋。这样条件下就急急忙忙要恢复IPO,一看就知道想圈钱真是想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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