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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明确地界定内幕交易?

张欣然

2014年06月06日08:54    来源:证券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如何更明确地界定内幕交易?

  证券时报记者 张欣然

  一直以来,通过非公开信息谋取私利的情况屡禁不绝。如何更明确地界定内部交易?又如何打击屡屡发生的内幕交易?是摆在资本市场及相关各方前面的难题。

  而在笔者看来,内幕交易就是“以所知谋所利”的过程。通俗地说,如果你提前获知某家公司的重要信息,该消息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在该信息没有被公布之前,基于该信息买卖相关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就属于内幕交易,它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平发展的原则。

  从内幕信息的范围来看,凡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内幕信息;从内幕人员的范围看,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可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从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看,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情形。而事实上,无论你最终是否赚到了钱,内幕交易都是非法的。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对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属于内幕交易信息。” 知名财经评论员宋清辉称。

  实际上,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认定主要基于两个特征。一是信息尚未公开。但对于内幕信息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开,现行法规并没有就此有明确的说明;二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我国《证券法》规定了19种内幕信息的类型,对内幕信息的描述已经很全面。但是,列举并不是定性描述,仍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认。

  而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内幕交易屡发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三点:一是与我国的证券市场历史上的功能定位有关,过去主要是为国企解困,市场规范化建设有一定缺陷,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尽管内幕交易会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但投资者的财产损失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的概率很小。同时,目前我国司法体系应付专业化程度极高的证券赔偿诉讼有一定困难;三是内幕交易往往都是隐秘的,如果不是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取证将十分困难。

  正因为内幕交易严重侵蚀着证券市场的躯体和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重拳出击,严惩不怠。

  对于内幕交易在国内资本市场中屡有发生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直接将内幕交易交由刑事部门负责,并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国外,对于内幕交易的举报者一般有与之相对应的奖励,而国内也可效仿这一制度。

(责编:田原、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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