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 (吕骞)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将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发言人表示,这是证券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分7大部分25条,包括: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并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
二、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退市意见》对现有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交易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另外,在现行《证券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依然保留了“连续三年亏损”这一指标。
四、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一是要求交易所对强制退市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同时设置投资者准入制度;二是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退市后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五、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退市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