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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股民遭遇证监会处罚410万

马金顺

2014年07月16日08:31    来源:法治周末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职业股民遭遇证监会处罚410万

原题:职业股民遭遇证监会处罚410万

  原题:职业股民遭遇证监会处罚410万

  危险的荐股行为

  职业股民因为在博客多次推荐股票而被证监会处罚,处罚的背后应该厘清什么样的荐股行为才是违法行为。专家认为,除了荐股之外,还应以谋求利益、操控股价为目的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马金顺

  证监会网站近期发布的一份《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郑健)》(以下简称决定书),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决定书称,自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袁郑健违法所得2,051,191.07元,并对袁郑健处以4,102,382.14元罚款。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袁郑健在网络上颇为“有名”。360百科的描述是:袁郑健生于1957年,职业股民,股龄20年,第一财经股市天天向上6强选手。其貌不扬的袁郑健,是一位千万富翁。因年轻时病退在家,为了维持生计选择炒股至今,已成功地把资产从3万元炒到现在的几千万元。

  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在东方财富网、金融界等知名网站均有与袁郑健相关的博客。其中,东方财富网以“真正的功夫熊猫袁郑健”为名的博客总访问量已达到500多万次,博客级别为61级。

  这份决定书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袁郑健的名气之大,更多的是因为其涉及到边界模糊地宣传股票和推荐股票的区分问题,并且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其处罚过重。

  该人士表示,在类似案例中,证监会对大股东、上市公司责任人的判罚力度明显偏轻,而对散户的判罚却相当严厉,质疑证监会在判罚的过程中是否做到了一视同仁?

  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罚

  记者在证监会的决定书中看到,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使用3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中茵股份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中茵股份股票,在持有中茵股份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中茵股份股票。

  记者通过查询袁郑健的博客了解到,在2011年3月11日,一篇名为“如何绝杀大型头肩底爆发向上股与最少量度目标计算法”的博文中,袁郑健写到“另外通过仔细复盘,笔者也发现有好几个股票也已突破大箱体并向上爆发,在短期也会有30%以上的空间,特举例中茵股份(600745)今日也已有效突破9.39元的头肩底颈线,短线理论最小目标位11.51元,中线理论目标位18元以上……”;2011年3月18日,他在博文中多次提及中茵股份,并用红色字体强调了该股,显然宣传意图明显。

  证监会认为,袁郑健由于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数量较大,通过媒体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的博客文章阅读次数较多,致使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从2011年3月9日的8.78元上涨至2011年4月6日的12.31元,涨幅40.20%;之后,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调整至2011年4月14日的10.51元。

  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袁郑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并决定没收袁郑健违法所得2,051,191.07元,并对袁郑健处以4,102,382.14元罚款。

  荐股行为的区别

  虽然决定书称,以上违法事实,有袁郑健交易中茵股份股票所使用的IP地址、袁郑健交易中茵股份股票的资金往来、相关博客文章发表的IP地址及阅读情况、袁郑健交易中茵股份股票的数据、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变化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但仍有人认为针对此次处罚,仍存在部分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该人士认为,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期间,其在东方财富网博客中提及中茵股份的博客文章共有3篇。但是,真正起到宣传效果的仅有两篇。袁郑健对中茵股份股票的宣传力度并非最大,由此认定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的依据不充分。

  对此,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忠轩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宣传中茵股份股票只是其中的一个情节,认定袁郑健的行为构成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价格,主要是因为袁郑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连续交易,并且数量较大,影响恶劣。

  首创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王剑辉认为,是否应受惩罚,关键是看其是否从事了该股票的宣传工作,以试图影响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如果其做了股票宣传工作,只要被认定为构成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即使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也应该受到惩罚。

  有业内人士质疑,如果宣传股票就有可能被罚,很多炒股节目中的荐股嘉宾是否都面临被罚的风险?

  王剑辉解释:“一般做节目时,嘉宾会强调推荐的股票只反映了个人意见等,他们和股票利益方是不存在利益关系的。如果嘉宾和股票利益方存在利益关系,比如,嘉宾是买卖其中一方,同时又通过节目推荐相应股票,这样就会构成利益冲突,面临处罚的风险。”

  王剑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推荐股票的人员一般是有资格的分析师,如果没有资质的人员推荐股票,那就是违规的。”

  “如果推荐股票的人员具有资质,同时又是该股票的购入方或者卖出方,那么该人员就会面临构成操纵股票价格的风险。但如果该人员买卖的股票和推荐的股票不是同一支股票,那也是被允许的。”王剑辉进一步解释说。

  李忠轩也认为,任何一个人,只要看好某个股票,都可以对其进行宣传,并没有推荐该股票并试图操纵该股票价格的目的。

  判罚金额的依据

  也有人认为,在操纵股价的案例中,证监会对大股东、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判罚力度明显偏轻;相反,对散户的判罚却相当严厉;这样涉及操纵股价的散户就显得有点冤枉了。

  对此,李忠轩认为,对构成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人的处罚标准是统一的,并不区分是上市公司还是散户,一般是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的,比如:获利多少,时间跨度有多长,对市场影响是否严重,其行为性质是否恶劣等。

  王剑辉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对于处罚的轻重,监管层除了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外,还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否带动其他人进行交易、离敏感时点远近等,如果行为人只是个人行为,离敏感时点又比较远,比如在股票交易刚刚开始或者即将结束的时候,相对来讲,处罚会轻点,否则,处罚会重一些。”

  “从以往对机构的处罚情况来看,通常处罚金额都是盈利的两倍,并且对机构来说,可能更为严格,有时处罚金额可能是交易额的两倍,那就是天文数字了。所以我认为,此案中处罚金额为盈利额的两倍还是比较适中的。”王剑辉说。

  王剑辉进一步强调,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大机构,还是普通散户,只要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就必须接受监管层的判罚。证监会严格查处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也对外传递了一个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根红线是绝对不能碰的,不管你是什么身份,只要触犯红线,都将会受到严格处罚。

  “整体来看,近几年,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在逐年加强,比如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处罚力度都是空前的,我相信,只要监管到位、监管理念正确,市场氛围就会越来越好,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王剑辉说。

 

(责编:吕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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