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1日电(记者 王千原雪)7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对于“借壳”标准的界定,引起了业内广泛讨论。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有业内人士质疑,征求意见稿中此条款有两方面值得探讨。首先,借壳标准中“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36个月起”修改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在实际操作中,市场上有一些多年前发生控制权变更,日后注入资产达到控制权变更前一年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00%,从而构成借壳的案例。此类公司若按新标准执行,则有悖监管层鼓励市场化重组的初衷,不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也对上市公司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不对控制权变更后的时限做清晰、严谨的划分,此条款难言合理。
另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这一版中的相关规定与2011版的管理办法一致,未作修改。但另行规定的具体条款,一直未能出台。
实际上,市场不乏受此规定影响而重组搁浅的公司。例如,中信信托7年前开始筹划借壳安信信托,时至今日因法规障碍尚未成功。同样受法规影响的还有中国中期,按照2011年8月发布的修订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中期成为了当年首家重大资产重组搁浅的上市公司。然而时隔三年,因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中国中期收购期货资产的计划依旧未能实现。
一位投行人士向人民股票记者表示,可以看出此次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总体思路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相信监管层对于金融企业借壳上市的态度,也应该是逐渐放松。当然,政策在制定之初都要留有一定空间。
这位投行人士认为,金融、创投企业在规范运作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要好,因此另行规定的出台,相信也是监管层站在防止壳资源被爆炒的角度。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此前借壳上市条件低于IPO标准,投资者对绩差公司被借壳预期强烈,市场对绩差公司的炒作成风,内幕交易时有发生,绩差公司通过卖壳成为股市‘不死鸟’,难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也有业内人士建议,确实有个别公司受到2011年新规以及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的约束,尤其是购买标的为金融、创投企业的公司,而始终未能实现重组。对于此类公司,监管层或许也可以考虑采用新老划断原则,从而避免“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