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3日电 (吕骞)在下午的证监会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鉴于《管理办法》已对发行与承销做出专门规定,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受理的项目,其发行与承销不再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承销商在公司债券发行前向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人在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发行前经交易所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未明确相关安排的,不得启动发行。同时,在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在确认交易机制环节,交易所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延伸阅读:
(责编:田原、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