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開局之年,人民財經推出《改革答卷》特別欄目,深度報道各項重要改革措施,敬請關注。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共10章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在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方面,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
國務院日前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在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方面,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解決,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分類設置崗位有利於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調動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2011年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范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公開招聘有利於規范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選擇工作人員。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范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作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后人事關系的終止。
[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2002年國辦轉發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簽訂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過90%。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后人事關系的終止。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據此,條例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不適用調解、仲裁程序。為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