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起,新疆國企負責人的薪酬將與職工的工資挂鉤,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時,國企負責人績效薪酬不得增長。
上述規定來自近日新疆國資委出台的《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自治區國資委主任負責人介紹,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則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相適應,更要與經營業績密切挂鉤﹔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實施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同時,堅持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促進形成企業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效益增長挂鉤。利潤總額低於上一年,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原則上應當低於上一年﹔利潤總額高於上一年,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原則上應當高於上一年。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增幅不得高於效益增幅。
為鼓勵資本証券化,對擁有實質控制權的上市公司的企業,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在原標准基礎上上浮10%﹔通過首發上市方式新增擁有實質控制權的上市公司的企業,新增第一個時,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增加15萬元,以后每新增一個,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在原標准基礎上上浮15%﹔通過股權收購方式新增擁有實質控制權的上市公司的企業,新增第一個時,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增加10萬元,以后每新增一個,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在原標准基礎上上浮10%。通過股權劃轉方式新增上市公司的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