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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網 獲150萬國家賠償

2014年05月15日08:16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網 獲150萬國家賠償

  

   1996年,42歲的四川遂寧人王本余因“強奸殺人罪”被判處死緩。2012年,北京警方將真凶抓獲。王本余被釋放並獲得150萬元國家賠償。

   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另支付被羈押3143天的賠償金—這是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桂銀的國家賠償決定。2003年,李桂銀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捕,2012年被無罪釋放。

   單看15萬元,這已是河南各級人民法院近5年國家賠償裁決中較高的一筆“精神損失費”。不過,要是在2010年新《國家賠償法》出台以前,他的精神損失恐怕得不到法律承認。

   從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施行,到2010年新《國家賠償法》出台,國家賠償制度已走過將近20個春秋。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國審結國家賠償案件共2045件。

   “我們應該遠遠超過這個數字,但賠償案件實踐中這麼少,多數走信訪或其他途徑去解決,這恐怕是《國家賠償法》實施的一種悲哀。”參與該法起草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2045件分解到全國3000多個基層法院,平均每個法院不到一起,這不合常理。

   先天弱勢的受害人,怎麼才能讓強勢的公權力從口袋掏出錢來?在這場外人看來“實力懸殊”的博弈中,“游戲規則”如何設置,無疑考驗立法技術和國家的誠意。

   賠償門檻,逐漸降低

   陳沽宏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拿到了一紙民事裁定書。此時,那份4年前讓他被強制搬出房屋的裁定,被確認違法且予以撤銷了。

   被確認違法的裁定,當年是由光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下一步,陳沽宏可以憑信陽中院的新裁定,向光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在國家賠償的立法時間軸中,陳沽宏位於舊國家賠償法已著手修改、新國家賠償法尚未出台的2009年11月。那時,受害人須先走一次程序,確認國家機關“做錯了”,之后再賠錢。

   “這無疑是讓國家機關先自打耳光。”輿論認為,如此立法設計,讓1995年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有淪為“國家不賠法”的危險。

   在今天看來,國家賠償案件並不鮮見。在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上,以“國家賠償”為標題關鍵詞,2009年至2012年可分別檢索到11起、2起、3起、1起。2013年,這一數據突然增至17起,2014年未滿6個月,已有9起。

   這並非河南近年來審結國家賠償案的總數。國家賠償分行政、刑事賠償兩類,前述公開的43份裁判文書只是標題被突出了“國家賠償”而已。

   這其中有15起為刑事賠償案件,其余涉及判決執行、行政執法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的11份裁判文書中,隻有一份系確認行為違法、可進而申請賠償。另5份是不予受理,3份是准予當事人撤回申請,兩份是駁回請求。

   馬懷德教授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上世紀90年代,國家機關造成相對人權益受損的行為主要是違法行為,違法被視為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重要條件。

   馬懷德發現,在國家賠償法實踐中,特別是1995年至2000年,一些機關的行為雖不違法,但同樣損害了相對人的權益,“對這類行為不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

   “想要賠償,先認定違法”,這個繞不過的弊端降臨在了陳沽宏的家人身上。2010年2月,憑著信陽中院的民事裁定書,陳沽宏及三位家人向光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最終,隻有陳沽宏拿到了國家賠償款47267.01元。他的三位家人由於未申請確認光山縣法院的裁定違法,所以不具獲賠資格。在當年,這個結局並無不當。

   如果換在2010年12月以后,他們的境遇可能會好一些。新《國家賠償法》當時開始施行,“先行確定違法”的做法終結。這一思路延續至2012年最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修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國家賠償案件審結數量從2009年本呈下降趨勢的1531件,上升至2011年的2035件、2013年的2045件。

   不過,全國3000多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結數卻多年隻有2000起左右,一些學者認為不合常理。有人推測,有的矛盾或流向了信訪等渠道,國家賠償的救濟功能未充分施展。

   但眾多學者、法官都認可的是,國家賠償門檻逐漸降低,這的確是一個進步。

   立案或遇阻,賠償較費時

   河南某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發現,國家賠償案件中,不少原告法制意識不強,在法庭上言談舉止有時不討人喜歡,“但是換換角度思考,人家真受了冤屈,法官不能有成見。”

   這確是一場實力懸殊的博弈。前述43個裁判案例顯示,有32個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7個是公安局,兩個是檢察院,其余兩例是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賠償請求人不僅面對的是掌握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還要讓其從口袋掏出賠償金。不過,在43個案例中,僅7名當事人聘請了律師。

   對於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大寬來說,他的一起“戰斗”已持續多年了。1999年,他的當事人李文獻涉嫌故意傷害被羈押,2003年,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

   然而,超期羈押期間,李文獻的生殖器被割造成六級傷殘。並且,李有精神病史,按規定,本來就不應該被羈押。

   胡大寬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最初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時,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多次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后來案件被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另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這才進入訴訟程序。

   胡大寬說,對於公安機關的監管行為是否違法、監管行為造成受害人的傷害范圍等問題,一直是案件焦點。

   不過,按照法律規定,隻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才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証據,証明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原因之一,就是幾次審理都沒有認定其精神病的傷害后果是監管行為所致,這也影響了賠償數額。”胡大寬說,多年來,經過訴訟,獲得的賠償數額從少到多,慢慢增加,現在超過40萬元。

   時隔11年,李文獻的賠償訴訟還在進行。但這並不是跨度最長的賠償申請。2013年,一位朱姓老人申請國家賠償,為的是其上世紀70年代被以反革命罪判刑6年的案件。由於彼時尚無國家賠償法,申訴被駁回。

   一位法官並不諱言此間維權時間成本的巨大。“維權需要一定代價,正義遲到了,但不會缺席。但是,我們有時也感到很困惑。”

   他曾了解一起計劃生育超生案件,起因是一名嬰兒在上世紀90年代被計生人員引產出生,導致先天殘疾。嬰兒長到20多歲后,母親告當地政府要求國家賠償。法官曾希望政府一次性支付,但政府表示財政負擔不起。

   最終的折衷解決方案是,政府以五六年為單位,分期支付給原告,此前已賠了20多萬元,“有的是法院支持,但有些時間成本也沒辦法。”

   不過,佔國家賠償案件另一半壁江山的刑事賠償,則通常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

   馬懷德說,刑事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通常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都是上級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這種情況如果用訴訟的方式,可操作性並不大。

   “我們要求非訴訟的方式也盡可能地採用聽証,或者類似聽証的陳述申訴的方式,保証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他認為,客觀效果上來講,這跟訴訟還是比較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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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羅知之、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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