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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網 獲150萬國家賠償【2】

2014年05月15日08:16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網 獲150萬國家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缺標准

   受害人希望獲得國家賠償,但最終獲賠多少錢,顯然是“當理想照進現實”的尷尬。前述43起裁判案例,50名受害者申請賠償共計1749.53萬元,最終,法院支持了248.74萬元。

   在這當中,官員鄧蘇元無疑是反差最明顯的。他申請國家賠償240萬元,獲賠8740.95元,前后相差近300倍。

   2005年,這位河南義馬市副處級干部的命運一波三折。8月25日,他被刑拘,23天后取保候審。11月18日,他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4年后,鄧蘇元被宣告無罪,其副處級待遇隨后恢復,單位給他補發了免職期間的工資。

   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上級法院對“工資及職務待遇減少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申訴交通住宿費及其他費用10萬元”等請求沒有支持。

   法院的理由是,鄧未提交相關証據予以証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實,住宿費、代理費沒有得到支持並不奇怪,前述43起案例中無人獲賠這類費用。

   律師胡大寬認為,此部分費用也應當賠償,“如果沒有賠償義務機關的錯誤行為,就不會使受害人出現為解決糾紛而產生的費用。”

   在馬懷德看來,請求賠償過程中實際的耗費、預期利益損失等內容,均屬於間接損失或非法定的、不確定的損失,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屬於國家賠償的范圍。

   “實踐中多數不認可這類賠償,但也有個別法院認可請求賠償中花的律師費、材料費、交通費。”馬懷德認為,這要交給法院去裁量,如果確實是為了獲賠而實際支出的損失,且是必然的、必須的,也未嘗不可。

   但河南省一家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告訴記者,不少受害人舉証不充分,隻能由法院判斷事件與損失間的因果關系。尤其是土地、房產類案件,有的地塊價值變動快,其損失在法律認定上需要權衡。

   值得注意的是,鄧蘇元獲賠的8740.95元裡,有5000元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李文獻的運氣差些,由於他的案件生效判決在新《國家賠償法》實施前,隻能適用舊《國家賠償法》,而舊法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說。

   可有了此說后,精神損害賠償的標准難以量化。馬懷德說,該標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據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參照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例,來確定相對合理的賠償標准。

   一位行政庭法官對此表示,他們日常即參照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標准,“民事一般最多賠償4萬元。”

   不過,胡大寬代理案件時發現,各地法院對此認識並不一致,有時,同一法院內部也因承辦法官有不同理解,所作判決結果也相差甚遠。這使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

   據馬懷德介紹,廣東等省已確定一些精神損害賠償的要素、大致標准,有的地方精神損害賠償已達50萬元。備受關注的“張氏叔侄案”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度達45萬元,被媒體視為“破司法實踐紀錄”。

   事實上,制定標准的緊迫性在前述43個案例有所體現。近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最終支持的數額,約佔受害人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總額的8%。

   另有一點值得肯定,該樣本中,裁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絕對數額,也從2012年的5000元,上升到李桂銀案的15萬元、李懷亮案的20萬元。

   誰來裁判,誰可能“過問”

   河南某中院一位人士介紹,一些中院裁判國家賠償案件通常分兩條線,一是行政庭負責的行政賠償。行政庭無專人負責行政賠償案件,所有法官接到案件幾率均等。

   二是由賠償辦公室受理申請的刑事賠償。有的中院賠償辦公室負責人由其他業務庭領導兼任,行政庭也會有法官出任賠償辦成員。但是,刑事賠償不需參加庭審。

   在馬懷德等國家賠償法起草者看來,法律規定由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且其審理賠償案件程序類似聽証,已能兼聽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請求人雙方各自的訴求。

   據媒體報道,曾有人主張刑事賠償通過庭審進行,但反對者認為,“實踐中90%的刑事賠償是羈押賠償,這些案件都有完備的法律文書,書面審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訴訟通道。”

   這些裁判有時也會被“過問”。一位曾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法官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如涉及當地重大工程、龍頭產業,與之相關的土地、環境等行政賠償問題有時會由政府法制辦反映給當地領導,“領導過問案件,問‘你們怎麼受理了’、‘怎麼處理好’,問法院幾個問題,我們就沒有辦法了。這是體制問題。”

   另一些需要請示的,還有涉及群體性事件等案件。

   律師胡大寬表示,他代理的一些案件中,國家機關並沒有重視當事人的申請,沒有主動提出協商,也不承認其行為存在違法。

   馬懷德坦言,國家賠償是一種要由國家承擔責任的制度,國家機關多少還是有抵觸情緒。尤其是公務人員,或許會覺得都是在履行公職,為什麼還要承擔責任?“特別是在刑事賠償中,對於結果責任原則承擔的賠償責任,他們無法理解。”

   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各級財政要將國家賠償經費列入預算。馬懷德介紹,幾年前,全國法院、檢察院各級財政支付的國家賠償金額在1.8億元左右,各地有多有少。

   對於一些法官來說,現有體制讓其不得不考慮“平衡”的藝術。一位行政庭法官透露,很多情況下,法官如果直接下判決,執行肯定沒問題,政府不會賴賬。但考慮各方面因素,有時不得不給一些機關台階下,“如果政府真的做錯了,我們不會姑息縱容,但是會調解,讓政府也下得來台。比如和他們說,如果賠償到位了,原告會撤訴。”

   “這只是實現個案正義。但是,你不裁判,對於行政機關來說,這個案件消化了,以后可能還沒有學會依法行政。它不認為是個錯誤,這次把這個錯誤縮小到最小范圍的影響,就不能警示其他機關以后不犯這個錯誤。”前述法官說。

   馬懷德坦言,國家賠償制度實施將近20年,從整體上來講,與其他法律制度的實施相比,它還有很多困境,“從賠償實踐和案例來看,總體效果並不好。”

   他建議,未來應該暢通國家賠償的渠道,也要逐步調整信訪這樣通過行政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機制,讓更多的賠償糾紛能夠直接進入國家賠償程序中。

   在河南一位法官眼裡,能向國家要賠償的公民都是很有勇氣、很值得同情的。“有些問題是立法不完善,有些是法院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讓我們法官夾在中間。雖然同情也想支持,但是還有些東西束縛我們。”

   “我們考慮的問題,除了法律效果,還要兼顧社會效果、政治效果。不過,我們最起碼,能盡量考慮到弱勢群體。”他吐露心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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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羅知之、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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