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歲的老張和妻子帶著兩個孩子,從臨沂來島城當了“青漂”——在青島一家體育用品代理企業工作。前不久,公司突然做出了撤店裁員的調整。經過近1個月的談判交涉,老張和另外兩名員工拿著公司賠償的1個半月工資離開了。他們為什麼不願接受公司安排的新崗位呢?
解約或調崗,這是個難題
老張和其他5名老員工在該公司的物流部倉庫工作了5年。老張告訴記者,今年9月,公司突然通知表示,該倉庫將不再續租金了。老張告訴記者,公司給他安排的新工作是到青島市台東商圈某知名商場做庫管,相關待遇和原來的工作差不多,可他還是願意拿賠償金走人。
“我就怕很快就干不下去了,到時候賠償金可是一分都拿不著。”老張無奈地說。他告訴記者,以前公司裡有過先例,把一位想解雇的員工安排到待遇、環境都不如原崗位的部門去,沒過多久,被調崗的員工就自動辭職了。不願接受新工作的老張和同事們面臨的問題是,公司今年3月和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上,作為甲方的公司名稱變了,公司欲按照新合同賠償﹔這意味著老張以前4年的工作都得不到賠償。
“我們和公司的合同一年一簽,都習慣了。今年3月簽的時候,雖然看到公司名字變了但我們也都沒在意。”老張說,“按照規定,我應該得到5個月工資的補償,給補償兩三個月工資也行。”他向記者介紹,和他同在倉庫的5名老員工中,2名已經另謀職業了,還有一個接受了公司安排的新崗位﹔不願接受新工作又不能接受公司低額補償的隻剩下他們三個。
11月28日,老張告訴記者,他已經在城陽區一家電子廠找到了一份臨時工作,“我們已經和原來的公司協調好了,他們給補償了一個半月工資,2850塊錢。就這樣吧,我也耗不起。”
變相辭退成普遍現象
老張不是吃這種悶虧的個例。記者採訪發現,通過調崗迫使員工辭職的現象在很多企業中存在,企業用這種方式可以避免支付或者盡量少支付給離職員工賠償金。青島某知名商業企業的人力資源主管余小姐向記者坦承,很多服務業私營企業都會使用這種辦法。“這種現象確實挺多的,企業和員工雙方心裡都清楚。如果我們不想再用哪個員工了,我們可能就會安排這個員工去更差的崗位,或者去很嚴厲的主管手下,這樣過一段時間他就會主動提出辭職。”余小姐告訴記者。
據余小姐介紹,在商場、零售店等服務業企業,員工流動性比較大,基層店員偏年輕化,一般工作時間不會很長,公司如果有所變化就會另謀職業,反而是工作時間長的老員工比較吃虧。老張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李滄區是青島市服務業企業集中的區域之一,目前,該區也重點扶持服務行業。李滄區就業服務中心周主任告訴記者,目前李滄區服務業企業主要是酒店、商場,而這些企業的員工中十分之九是外地人。“當地人觀念還沒轉變過來,同時,因為很多本地社區拆遷后人們經濟基礎好了,工作不賣力,維權的意識也強了,企業不太願意雇用他們。”周主任介紹說,“我覺得服務業企業可以調整一下觀念,把年齡限制放寬一點,年齡大點的找到工作以后會比較珍惜。”
舉証難是維權短板
在老張和同事們與原來的公司談判協調的時候,他們曾經考慮向青島市勞動監察部門提起仲裁﹔但反復溝通后,他們最終放棄了,選擇了“私了”的方式。記者就此類糾紛咨詢了青島萬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永波。他認為,對於老張們來說,首先應該和原公司盡力溝通協調,“對於員工來說,走法律途徑耗費的時間和費用都是負擔,而這種糾紛又往往發生在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中,被以這種方式辭退的員工也往往從事的是不穩定的、體力勞動。”李永波律師告訴記者,如果要走法律途徑,老張們必須拿得出足夠的証據,“他們必須証明,今年和他們簽約的公司和前幾年跟他們簽約的公司,實際上是同一家。”
青島康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韓傳明看法則是,企業給出這兩個選擇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員工可以拒絕並提出合理要求。“企業要求員工要麼接受新崗位,要麼接受較低的賠償金走人,這本身就不符合規定。員工可以拒絕新崗位,同時要求取得應得的賠償。”韓傳明律師說,“目前,這種現象的確在很多私營企業存在,企業當然是為了節省這部分支出。但問題是,員工要維權就必須拿出有力的証據,而這些員工往往文化水平不高,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的不多,也不懂如何取証,這給他們維權造成很大的困難。”
韓傳明告訴記者,新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實行以來,部分企業還是不能適應角色的轉變。過去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如果終止合同,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新法廢除了這一規定﹔過去的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終止合同,不必按一定標准賠償勞動者,而新法第四十七條則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老張們得到的賠償遠遠低於他們應得的,但目前,他們卻難以依法維權。
(來源:大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