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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並非高薪代名詞 或意味欠薪、逃薪

2012年12月24日09:33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求職者在應聘時最好跟企業談好薪酬並簽訂合約。

  並不只是高薪代名詞,也可能意味欠薪、逃薪 搞不好可能害你沒商量

  提起“年薪制”,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企業付給一些職業比較高端的人才,而且薪水一般很高。的確如此,但是“年薪制”並不只是高薪的代名詞,也可能意味著風險和不確定性。所謂“年薪制”,一般是指工資一年一發,發放工資的周期從一個月變成了一年,讓一些不法用人單位找到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機會,以至於利用“年薪制”欠薪、減薪、逃薪、限制辭職現象時有發生,看來“年薪制”用不好也會很傷人。

  風險一:成為欠薪的托詞

  2011年12月31日,鄒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年薪制”,按月薪5000元的標准,期滿一年后一次性發放再加額外獎金。2012年5月,由於女兒突患重病,鄒女士請求公司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間的工資,但被拒絕,理由是其工作時間未滿一年,鄒女士無權要求提前支付。

  支招:公司應當向鄒女士支付工資。《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也指出:“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公司與鄒女士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滿一年后一次性發放”,明顯違反了“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規定,公司自然無權將之作為欠薪的托詞。因此,鄒女士有權要求公司就工資發放作出調整,公司至少應當按每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標准向鄒女士預付工資,期滿時再行結算。

  風險二:成為減薪的借口

  截至2012年7月1日,苟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滿一年。其間,苟女士從沒有遲到過一次,更沒有受到過任何批評、處分。然而,滿以為能拿到全額年薪的她,卻被告知由於物價、房價大幅上漲,公司對其包吃包住的花費已亦隨之增加不少,故必須按照每月200元的標准從年薪中扣減,以減少公司損失。

  支招:公司無權對苟女士減薪。《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則指出:“《規定》第15條中所稱的‘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苟女士未曠工、遲到早退,未曾受到過批評處分,表明其已經提供正常勞動,公司借口包吃包住花費的增加,為轉嫁損失而減少其合同工資,屬於克扣。

  風險三:成為逃薪的手段

  2011年8月5日,袁女士等人分別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基本工資2000元,加班工資、提成、年終獎另行計算,但所有報酬都按“年薪制”,期滿一年后一並發放。可時至2012年8月4日,袁女士等人突然發現,公司老板已欠下129萬余元應付報酬逃之夭夭。

  支招:袁女士等人可以尋求公安機關幫助。刑法第276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公司老板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同時,袁女士等人還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獲取自己的應得報酬。

  風險四:限制辭職的砝碼

  今年3月8日,連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年薪制”。8月1日,連女士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呈,言明將在一個月后離職。公司基於人才難得而一再挽留,見連女士去意已決,便以其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為由,拒絕發放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支招:公司無權以拒發工資作為限制連女士辭職的砝碼。《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30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名詞解釋

  “年薪制”

  以一個較長的經營周期(通常為年)為單位,按此周期確定報酬方案,並根據個人貢獻情況和企業經營成果發放報酬的一種人力資本參與分配的工資報酬與激勵制度。從人力資源的角度看,年薪制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措施,對提升績效有很大的作用。年薪制突破了薪資機構的常規,對高層管理人員來說,年薪制代表身份和地位,能夠促進人才的建設,也可以提高年薪者的積極性。但薪酬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和本人的努力及企業經營好壞情況相挂鉤的,因此也具有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記者李瓊

(責任編輯:聶叢笑、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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