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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大修 

征地補償擬不設上限 增加宅基地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

本報記者  宋偉  毛磊

2012年12月25日06:5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1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開始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本次修改集中在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會上作說明時介紹,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逐漸暴露出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問題。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在補償標准上,修正案草案對現行四十七條亦做出重大修改。草案刪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

  修正案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保証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

  在住房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提供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並發給房屋所有權証書,無法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在社會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規定給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享受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指導、技能培訓和就業介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使他們享受更高水平的養老保障。

  為防止拖欠、截留,防止補助資金不落實,保証公平補償原則的落實和補償制度的實施,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征地程序的規定。修正案草案規定,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証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

(責任編輯:李棟、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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