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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規定自行車載人載物罰款200元

劉暢

2012年12月26日14:43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昨天,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簡稱《管理條例》)經過兩次審議、多處重大修訂后,獲得表決通過,並將與新修訂的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兩部交通安全條例將“嚴管重罰”進行到底,司機們駕車上路要多注意了。

“行人闖紅燈”

罰款標准“折中”了

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行人沖紅燈”的處罰標准不一,前者是“罰款20元”,后者是“罰款100元”。為統一執法口徑,深圳市交警局於今年10月份以修正案的形式將兩部交通法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改。修正案在一審時,“行人沖紅燈”行為在罰款額度上取的“高標准”100元,而二審時,因對自然人執法難的問題則取了“低標准”20元,調整的原因是市交警部門反映罰款100元難以執行。

對於行人沖紅燈該怎麼罰、罰多少錢,昨天通過的《管理條例》給出了最后答案,是一個折中的標准: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自願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罰款處罰。具體執行標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高速路違章一年三次

重罰還要扣証3個月

依據最終表決稿,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路上的違章處罰被“加碼”定格: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的,或在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將被處500元罰款﹔ 逆行或者倒退行駛,或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將被處1000元罰款。另外,一年內有上述行為三次以上的,除罰款外,還將從第三次起每次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証三個月。

當車主與駕駛人身份不一致時出現交通違法行為也將“一究到底”。《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機動車所有人能夠提供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姓名和機動車駕駛証的,對該違法行為人予以處罰並記分﹔不能提供違法行為人的,對該機動車所有人予以處罰並記分。”同時,機動車在深圳市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機動車,直至接受處理為止。”

另外,《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款修改為:“駕駛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載人、載物的,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車主兩年沒違章

可申請免罰一次

有關免罰的情形也被最終確定。在深圳市注冊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可以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申請免罰前需同時具備四大條件,即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該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二十四個月內該機動車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該違法行為僅被處以罰款處罰,且數額在五百元以下﹔機動車注冊或者變更登記后已滿二十四個月。經查証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警告,免予罰款處罰。

(責任編輯: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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