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告鳳爪標注保質期比執行標准長3月雙倍獲賠--財經--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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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告鳳爪標注保質期比執行標准長3月雙倍獲賠

徐偉

2012年4月,王某從某超市店內購買了96.98元的重慶某品牌袋裝山椒鳳爪若干,該鳳爪包裝上標注相應的食品執行標准為DB50/294,保質期為9個月。法院審理查明,DB50/294標准系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08年9月1日發布並從同年11月1日起實施的泡椒鳳爪(翅)類食品的重慶市地方標准。
2013年01月06日08:09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2012年4月,王某從某超市店內購買了96.98元的重慶某品牌袋裝山椒鳳爪若干,該鳳爪包裝上標注相應的食品執行標准為DB50/294,保質期為9個月。事后,王某了解到DB50/294標准規定的保質期為6個月。王某認為,超市對保質期標注為9個月系屬於虛假延長,遂起訴至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店退還其購買鳳爪的96.98元,並10倍賠償969.80元以及誤工費、律師費、交通費共計8315元。由於該鳳爪系生產企業處進貨,本案涉及企業聲譽,一審開庭前企業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審理過程中,王某不但舉示了相關証據,同時出示了其他地區法院類似情況的判決。對此,超市則辯稱該鳳爪符合國家相關標准,經過質監部門的檢測,其他法院的判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生產企業則指出,DB50/294標准裡說明了產品保質期6個月的規定系推薦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王某沒有証據証明鳳爪有質量問題,不應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DB50/294標准系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08年9月1日發布並從同年11月1日起實施的泡椒鳳爪(翅)類食品的重慶市地方標准。該標准前言注明:“本標准第3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該標准第3章是關於產品原料要求、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及淨含量的規定,第6.5條是關於保質期的規定,該條為:“在符合本標准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包裝完好的產品保質期不得超過6個月。”

  永川法院在查明案情后,一審判令超市返還購貨款96.98元並賠償王某96.98元,對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擅自延長保質期雙倍賠

  法院認為,雖然關於保質期的規定屬於該標准中的推薦性條款,但生產企業未能提供其涉案產品保質期標注9個月的法律和科學、技術依據,故應當認定生產企業對涉案產品保質期的標注不符其採用的食品標准。

  同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食品的生產、貯藏、運輸和銷售者對食品安全均負有責任,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貨物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証明和其他標識,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生產企業在其產品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超過了相關食品標准規定,屬於夸大標注,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超市作為銷售者在檢查驗收中對該產品把關不嚴,致使夸大產品保質期的產品流入市場,誤導消費者,損害了包括王某在內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記者徐偉 通訊員陳俊杰)

(責任編輯:薛白、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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