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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自28日起對原產於美歐進口乙二醇等征反傾銷稅

2013年01月28日11:12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月28日電 (記者李海霞)25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號公告稱,自2013年1月28日起,我國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繳納反傾銷稅。

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商務部於2011年11月18日正式對上述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於2012年7月27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9430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

被調查產品名稱: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英文名稱: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單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單丁醚)。

物理化學特征:

乙二醇的單丁醚:無色透明液體,微有香味,接觸明火、高熱和強氧化劑有燃燒的危險。能溶於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機溶劑,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樹脂、硝基纖維素等。

二甘醇的單丁醚:無色透明液體,微有香味,接觸明火、高熱和強氧化劑有燃燒的危險。能溶於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機溶劑,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樹脂、硝基纖維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是廣泛應用於水基涂料中的溶劑,也是硝化纖維素、醇酸樹脂和用順酐改性的酚醛樹脂的溶劑。一般用作涂料特別是硝基噴漆,可以防霧、防皺,提高涂膜的光澤性和流動性﹔也用作金屬清洗劑,脫漆劑,脫潤滑油劑,汽車引擎洗滌劑,干洗溶劑,環氧樹脂溶劑,藥物萃取劑,農藥分散劑,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纖維油劑的油分散互溶劑﹔也用作硝化纖維素、清漆、印刷油墨、圖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樹脂等的溶劑,乳膠漆的穩定劑,飛機涂料的蒸發抑制劑,高溫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進劑。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6%

2.陶氏化學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4.1%

3.益科斯達化工產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10.6%

4.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14.1%

歐盟公司

1.沙索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10.8%

2.沙索溶劑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0.8%

3.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4.巴斯夫歐洲公司

(BASF SE) 18.8%

5.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10.8%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3年1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証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証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於美國和歐盟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28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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