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農民工討薪,一個讓人心酸的話題。
勞動者付出當有所得,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為用工付酬體現的是社會起碼的公平和道義。但如今,每逢年底和春節前夕,為農民工討薪竟成為頻頻見諸媒體的新聞。
近年來,雇主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司空見慣,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們曾耳聞目睹了不少“靜坐討薪”、“堵路討薪”、“游行討薪”等群體性事件,也驚愕過有的地方甚至出現的“綁架討薪”、“跳樓討薪”、“孩子討薪”等嚴重過激行為。惡意欠薪層出不窮,其原因就是國家的勞動法規根本沒有得到普遍遵守,勞動者與雇主之間權利地位完全不對稱。這種地位的不平等,加上一些相關部門管理上的缺失、處罰的不力,造成勞動者喪失了應有的話語權。據調查,有高達45%的農民工有過欠薪遭遇。因此,農民工討薪就成了家常便飯。
201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高可被處以7年有期徒刑,曾讓不少農民工看到了希望。然而,由於法律規定得比較籠統,操作性不強,現實中,即使出現惡意欠薪的,也極少被刑事法律追究,處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法律條文幾乎被視為一紙空文,惡意欠薪成了久治不愈的“頑疾”。
如今,這一狀況終於有望徹底改觀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對惡意欠薪處罰量刑的標尺問題,也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標准。
惡意欠薪挑戰的是社會奉行的公平規則,對社會的和諧安定破壞性極大。當市場自我調節機制與諸多的行政處罰手段都不足以遏止惡意欠薪行為的囂張時,我們就該用嚴厲的刑事懲罰使惡意欠薪者面臨牢獄之災,讓他們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高昂的代價,讓農民工從此遠離惡意欠薪的侵害。(馬立群)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