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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團購”為何貴過零售?

2013年02月26日09:59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政府採購物品,多是批量購買,在團購市場競爭激烈的今天,價格應比零售價更低。然而奇怪的是,政府採購的“團購價”經常遠超市場價格,乃至“蘿卜花了人參價”。2月25日,中國社科院《法治藍皮書》指出,政府採購價格虛高問題十分突出,有高達八成的政府採購高於市場價格。

  被稱為“陽光交易”的政府採購究竟存在著哪些問題?出現採購價高於市場價的原因又在哪裡?如何才能讓政府採購“陽光”化?本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對此進行了探討。

  問題:政府採購頻頻“買貴”

  一段時期以來,“隻買貴的,不買對的”,在政府部門辦公用品採購中頻頻發生,昆明市中級法院被爆集體“高價採購”電腦,長春市購進一台電腦近3萬元,撫順市採購蘋果iPodTouch4做U盤,蘇州交巡警採購iPhone4手機做警務通,海口一家“五無”公司,在成立4個月內連續在政府採購中中標。

  概括起來,被曝光的政府採購亂象可以分為三類:一是高價中標,如政府採購的價格遠高於市場價﹔二是違規採購,如超標採購高配置電子產品和進口豪華車等﹔三是暗箱操作,如有的地方甚至出現無資質証書、無繳納社保資金記錄、無繳納營業稅記錄、無辦公地點、無聯系方式的“五無”公司中標政府採購項目。

  從積極意義來看,政府採購亂象頻現,多少表明政府採購已經進入公眾視野﹔但從消極意義來說,政府採購中存在的內部管理漏洞,不但是對納稅人的不負責,也影響了政府形象。

  湖北省政府採購協會副秘書長宋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直言,政府採購並不存在“買貴”現象,公眾之所以認為政府採購價高於市場價,是因為很多人並不真正了解政府採購的過程。在他看來,隻要是規范的、按《政府採購法》程序操作的政府採購,就一定不會高於市場價。他舉例說,之前某政府部門出現的天價宣傳片,就是因為沒有進行政府採購。而且公眾對政府採購更多的僅是從節約資金方面來理解,沒有考慮到政府採購要承擔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任務,要支持節能減排和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功能。比如在美國,政府採購總額中有近30%合同必須面向中小企業,哪怕中小企業的產品價格高於市場價10%左右,政府也必須優先購買。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院長馬海濤認為,在實際操作中,招標與採購存在著時間差,可能會出現當時的採購價格並不高,但產品到手時市場價格下調的情況。但他認為,從更深層次而言,政府採購還存在著效率不高,法制建設滯后於採購實踐需要,尚未形成統一、規范、有效的政府採購機構設置,現有制度難以滿足開放政府採購的市場需要,政府採購電子化水平低等問題。

  原因:採購各環節都有漏洞

  《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然而,市場平均價如何確定?在這方面顯然還是個空白。

  而且根據採購流程規定,政府採購先由採購單位報預算到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將通知下發給政府採購中心,此為“審批關”﹔採購中心組織招投標,由評標委員會推薦得分高的投標商,並進行選擇,此為“招投標關”﹔最后是“公告關”,中標后,在政府採購網上發布中標公告,讓社會審核。如何保証評標委員會的客觀公正性?《政府採購法》並沒有對此作為規范。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天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政府採購在公開化、規范化、標准化等三個方面存在的問題,給了政府採購暗箱操作的空間。政府採購法要求包括發布招標公告、投標、開標、唱標、評標、發布中標通知等多個環節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但實際上很多該公開的信息都沒有做到公開,該按程序操作的沒有按程序規范操作,政府採購難免會暗藏“貓膩”。而採購物品在質量、配置等標准上的不夠明確,也給了採購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因而在具體操作中,有的執行者無視規則,與政府採購制度要求背道而馳。

  馬海濤教授認為,目前我國政府採購法制建設明顯落后於政府採購實踐要求,這嚴重影響了政府採購工作的正常開展。比如,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是對什麼是本國貨物,卻又缺乏准確界定的法律依據,政府採購保護“國貨”的功能就難以實現。

  對策:借鑒“深圳模式”追溯責任

  財政部數據顯示,10年來,我國政府集中採購規模由2002年的1009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萬億元,增長了10倍。要知道2011年全國財政收入為103740億元,也就是說政府採購支出佔到財政收入的10%以上。如果再加上教育、衛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鐵路、交通、能源等公共採購,則超過5萬億元,成為全球最大公共採購市場。這麼龐大的支出,不容浪費,更不容腐敗。因而如何消除公眾政府採購“團購價”貴過市場價的疑惑,如何杜絕“五無”公司在政府採購中“空手套白狼”,迫在眉睫。

  馬海濤認為,建立公開透明的採購運行機制,是政府採購制度最關鍵、最重要的內容。從具體環節上說,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產品和服務都應實行政府採購,採購方式以公開招標為主,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都可以公平參與競爭,整個採購過程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同時,盡快出台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適時修訂政府採購法,解決現有法律對詢價、競爭性談判方式等規定可操作性差的問題。理順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關系,在條件成熟時,應考慮將兩法合並,重新立法,徹底解決當前由於兩法沖突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宋軍認為,政府採購制度的改革必須有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作支撐。比如說,政府工作人員到底該不該用蘋果電腦?辦公電腦究竟應該是什麼標准的配置?這些都應該有清晰的預算和規定,所以,“天價”問題不是推行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本身的錯,而是有些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問題。

  此外,為了解決評標委員會專家的公正性問題,他還建議借鑒“深圳模式”。2011年底修訂、2012年3月起實施的深圳市政府採購條例,在評標模式上作了新突破,在全國首創“評定分離”。以前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等組成的評標委員會確定最終中標供應商。此次修訂中,將最終中標供應商的決定權交予採購人,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意見僅作參考。

  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原有評審專家擁有定標權利,但不用承擔責任的缺陷。採購人直接對自己的採購行為負責,一旦“買貴不買對”,將很容易追責。 文/記者 李龍

  政府採購不該成為無解方程

  客觀地說,10多年來的實踐,政府採購給我們社會帶來的不僅是公共財政的節省,還有諸多觀念的革新,今天的我們都懂得,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而進行的採購活動,必須經過公平、公開、公正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否則將被視為不合理。公眾對政府採購尚存許多質疑,正是基於這種啟蒙。

  政府採購雖不乏程序控制,辦事的終歸是人,隻要是人在辦,就難免有人要動歪心思,打個人的小算盤,放大其中的漏洞,達到上下其手的目的。包括採購部門、供應商、生產部門等都非常清楚其中的漏洞和貓膩,並在有意無意間鑽這些空子。可以說,政府採購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歸咎起來,無非有二:一是社會問題,二是制度問題。社會問題,涉及到整個大盤子的制度改良,難度極大。

  採購制度的完善,相對容易一些。我們先來看看香港特區政府採購制度,其採購原則第一條就是“向公眾負責”——zhengfu 有責任,也樂意向負責批撥公帑的立法機關、納稅人,以及有意參與的供應商解釋政府的採購決定。第三條“公開公平的競爭”——政府對所有投標者一視同仁﹔第四條“清楚明確”——政府確保這些程序和做法清晰明確。

  香港特區政府採購之廉潔高效是有目共睹的,其經驗也值得我們參照。假如,在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確立更加合理、精細、可操作性規程的情況下,適當增加公開性、回應性、可監督性,整套制度走偏的幾率將會大大下降。

  就說監督約束環節,體制內可以考慮讓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群眾信任度較高、剛性約束力較強的部門參與進來﹔體制外,讓媒體監督、公眾監督,多方參與形成一個較為立體、多維的監督體系,對政府採購的約束力不言而喻。

  政府採購不應該是一道無解的方程,隻要我們願意嘗試改進,因為許多國家、地區早已實踐多年,有著一套較為成熟經驗可供參考可供“拿來”。 (練洪洋)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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