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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壟斷在爭議中“普法” 近年發改委屢開罰

2013年02月27日07:54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自2011年以來,無論是首次針對央企的電信反壟斷案,還是近期對三星等國際液晶大廠的處罰以及最近對茅台、五糧液高端白酒的查處,每次處罰都引起巨大的社會反響,同時也引起不少爭議。

  此次茅台、五糧液被罰,因與普通消費者關系密切,更引發普遍關注,並激起爭議。從普通消費者角度出發,茅台、五糧液本身就類似於奢侈品,價格愛定多高就多高。

  記者採訪的國務院《反壟斷法》起草委員會的專家分析認為,國際上判定縱向壟斷案都非常謹慎,並且採取“合理分析”的原則,即並不一定達成價格協議就違法,還要看案例的具體情況。例如有的產品可能品牌知名度高、市場佔有率大,在它與經銷商達成價格協議后,消費者選擇性小,會影響消費者權益。

  在這樣的背景下,輿論觀點莫衷一是,爭議在所難免。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發現,對於這種爭議,一些官方人士和業內專家有一個共識:中國的反壟斷起步晚。

  公眾、企業、政府部門對於《反壟斷法》的了解還不夠,因此,爭議難以避免,但反壟斷執法和由此引發的爭議,也是“普法”的過程。

  茅台五糧液案例效應

  在國內外市場上,尤其是一些知名品牌,實行統一價格維護品牌形象,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常態。茅台、五糧液的行為是行使自身的定價權,還是違法行為?如果茅台、五糧液如此行為違法,那普通企業照搬是否也違法呢?

  資深反壟斷律師、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偉參與了茅台酒案的調查,他表示,經銷商、代理商和直營店之間的概念不同,若不加區分,就會理解成為發改委干涉企業定價權。

  黃偉分析稱,對於經銷商而言當他付了貨款后已經獲得了產品的物權,有權對產品定價,茅台、五糧液的做法是干預了經銷商的自主定價權,不利於經銷商之間的競爭也沒有讓消費者從中獲益。但如果是直營店和代理商就要另當別論,直營店是生產商的分支機構與生產商是一體的,價格要定多高都是其自由,並不違法,而代理商銷售產品的物權仍在生產商那裡,所以即使被限定價格,本質上也是生產商自己行使定價權,定得再高也不違法。所以一般而言,國際上奢侈品的運營都是直營店模式。

  英國劍橋大學、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博士王宇,盡管身在美國但仍十分關注此案。他認為,官方公布具體執法思路和尺度有利於法律的確定性和期待性,好讓商家不再“人人自危”。中國的《反壟斷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縱向壟斷行為所謂的“合理分析”原則做出具體闡述,因此更需要官方通過具體的判例予以明確,以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

  在他看來,國際上類似案例的司法實踐也不失為國內執法機關的參照標准,若企業在全球經營,其他國家也有《反壟斷法》,也可比照其在國內的行為是否與其在國際上的行為相一致,這些都可以成為執法機構的參考要件。

  多位研究反壟斷法的學者或律師對記者表示,中國的《反壟斷法》基本參照歐盟的體系,借鑒歐美發達國家反壟斷執法的經驗,無論是根據歐盟的傾向於較嚴格的“當然違法”原則,還是美國較為寬鬆的“合理分析”原則來看,茅台、五糧液的做法受到反壟斷處罰都不太有爭議。

  不過按照《反壟斷法》,被罰企業仍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若不服還可以繼續申請行政訴訟,這也更有利於《反壟斷法》的完善並加強全社會對於《反壟斷法》的關注和認識。

  “執法就是普法”

  截至目前,從茅台、五糧液披露的公告看,兩家企業對於此次事件認錯態度良好,表示將徹底改正,加強學習《反壟斷法》。

  讓人哭笑不得的是,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此次發改委與地方物價部門查處上述兩家企業正是出於兩家企業在網上公開曝光了自己的違法事實,為執法部門提供了充足的証據。“這說明很多企業根本不懂《反壟斷法》,在去查處時,企業才恍然大悟,最終也表示服從判決。”上述知情人士對記者表示。

  這次查處風波也引起輿論不少撻伐,除了有觀點認為發改委干涉企業定價權,更多的觀點認為反壟斷是在“揀軟柿子捏”,不去查石油、電信壟斷,執法難以服眾。

  王宇對記者表示,目前看到國內數十篇評論中有七八篇都是類似觀點,從公眾的觀感而言非常值得理解。但實際上,所有國家的《反壟斷法》反的都是壟斷行為而不是壟斷地位,而公眾聯想的“壟斷”更多是壟斷地位。如石油、電信的壟斷問題並不是一部《反壟斷法》可以解決的,這需要更高層次的經濟體制改革,推進這些領域市場化來解決。在目前的情況下,兩家石油公司執行統一的最高零售價是遵循國家指導價,但若是石油公司利用市場支配地位串通價格,《反壟斷法》還是可以發揮作用的。

  更有《反壟斷法》研究者提出《反壟斷法》的名稱本身就讓許多人誤解為僅干預獨佔、寡佔企業,或破除獨佔寡佔的法,《反壟斷法》應盡早改名《反限制競爭法》。

  “公眾有這樣的理解很正常,中國的《反壟斷法》起步晚,實施時間短,不僅是公眾、企業、政府部門對於《反壟斷法》的了解也太少,很多企業不懂法、也不學法。中國整體的法制環境都很差,執法難度大。”一位不願具名的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表示,“現階段,執法就是最大的普法。”

  《反壟斷法》起草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組成員王曉曄表示,“引發爭議引起大家討論研究是好事,被罰企業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只是目前企業這樣的做法很少,其實這更有利於《反壟斷法》的實施,也更有利於社會各家關注、學習研究《反壟斷法》。”

  爭議背后的反思

  實際上,除了爭議,此次執法或許也將給企業、執法部門帶來不少反思和改變。

  例如,有律師表示,中國《反壟斷法》的實施對於不少國外企業也是一種震懾。記者也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自《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往執法機關跑的最多、來咨詢了解信息最多的就是跨國公司,國內企業主動上門的幾乎沒有。

  有律師認為,這個案例的判法或許會觸動不少國內企業自省研究目前自己的營銷行為,至少今后企業不會自己公開自曝這種行為了,有的企業甚至也會考慮改變自身營銷模式,例如更多轉為直營店模式。

  此次案例判罰也走了一條不尋常的路徑,即有媒體先披露了官方未經証實的消息,盡管此后証實消息確鑿,但官方消息未確定已引發了相關上市公司市值蒸發,給投資者也帶來了不少損失。

  在這點上,王宇認為中國可以向歐盟借鑒,歐盟從立案、調查的過程和最終結果,隨時都有新聞發布稿和官方網站公布細節。他建議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先在官方網站公布調查進展和正式決定、再在權威媒體發布信息。

  他認為,沒有官方正式消息來源的“口風”,不利於遵守証券信息披露、防止內幕交易相關規定,及保護投資者。透過官方一次次的信息披露,可以有針對性的就業界關心的問題做出反饋,使得執法更加透明化。

  新京報記者 張泉薇 鐘晶晶

  近年來發改委罰單

  2011年5月

  聯合利華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秩序被開200萬罰單(非因價格壟斷行為)

  2011年8月

  發改委處罰各銀行違規收費,郵政儲蓄銀行被罰180萬(非因價格壟斷行為)

  2011年11月

  發改委對山東兩家涉嫌壟斷醫藥企業開出逾700萬罰單

  2011年11月9日

  發改委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展開反壟斷調查,該案至今懸而未決

  2013年1月4日

  發改委披露對三星、LG等6家國際大型液晶面板生產企業開出3.53億元價格壟斷罰單,調查歷時6年

  2013年2月21日

  發改委對茅台、五糧液開出4.49億罰單,稱對經銷商價格控制行為涉及違反《反壟斷法》,調查歷時約1個月

(責任編輯:薛白、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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