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於承印境外圖書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稱,國內印刷企業承印的經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印刷且採用國際標准書號編序的境外圖書,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圖書”,適用13%增值稅稅率。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此前印企承印境外圖書在不同地區執行13%和17%兩種稅率。
據新聞出版總署介紹,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批承印境外圖書業務時,與審批國內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一樣,對圖書內容進行嚴格把關,兩項審批的內容和目的相同。因此,印刷企業承印的經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印刷且採用國際標准書號編序的境外圖書,屬於“圖書”,應適用13%增值稅稅率。
但國稅總局表示,在公告執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區理解不一、執行標准不同的情況,根據一般情況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此前,業界承印境外圖書的增值稅稅率適用兩種情況:一是不同地區執行不同稅率。如某大型外資印刷企業在廣東和北京均有印刷公司,廣東公司承印境外圖書執行13%的稅率,而北京公司卻一直執行17%的稅率﹔二是同一地區不同區域執行兩種稅率。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印刷企業承印境外圖書一直執行17%的稅率,而北京市西城區某印刷企業則一直執行13%的稅率。 □本報記者 姚軒杰
(來源:中國証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