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5378元從超市買回11瓶茅台酒,事后卻發現高價買來的酒為假酒。起訴獲勝后,原告李女士了解到,可依法要求雙倍賠償,於是再次起訴售賣假酒超市,要求雙倍賠償。超市負責人表示,李女士屬“知假買假”,遂拒絕加倍賠償。昨日,鞏義市法院審結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令超市雙倍賠償李女士共計30756元錢。
2010年12月27日,李女士在鞏義一超市有限公司購買了11瓶貴州茅台酒,總價15378元,並取得了該超市出具的購物發票。但事后,李女士發現這些花了上萬元買來的酒卻是假酒。但超市拒不承認其所售賣的茅台酒是假酒,李女士向工商局進行投訴。工商局委托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李女士所購買的11瓶茅台酒進行鑒定,結論為11瓶酒不是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但超市拒不認可這一鑒定結果,辯稱送檢過程有紕漏。
多次協商無果后,2011年1月,李女士起訴至鞏義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超市退還其購酒款15378元。鞏義法院審理后,於2011年10月12日作出判決,支持了李女士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超市退還了李女士購酒款。事后,李女士了解到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己可要求雙倍賠償。2011年12月,李女士再次將該超市告上法庭。
面對李女士2次起訴,超市方抗辯,李女士在買酒前,已獲知其所售茅台酒為假酒,屬“知假買假”,因此不應對李女士增加賠償。法院認為,超市無証據証明李女士行為屬“知假買假”。因此,超市方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法院認定被告超市出售給李女士的11瓶茅台酒為假酒。超市作為經營者,出售假冒商品系違約行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權益,應賠償給李造成的經濟損失。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