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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套出租房能住多少人? 由小區業委會拍板

2013年04月25日09:51    來源:錢江晚報    手機看新聞

  話頭從今年3月29日講起:那一天,杭州市人大有一場《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立法聽証會,場面很熱鬧。

  聽証代表辯論得最熱的一個話題,是“群租”該不該禁,該怎麼管。很多人也希望杭州能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群租”現象進行明確的界定。

  昨天,杭州市十二屆人大八次會議舉行,按照會議議程,今天,會議將對《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版)進行審議。

  不過記者發現,這份修改版的條例修訂草案,並沒有對“群租”現象進行明確規定,而是提出了一個新想法:一套房出租后可以住多少人,這事由小區的業委會來定。

  條例:

  住多少人、人均面積多少,業主來定

  “群租”現象由來已久,但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群租”?

  2011年2月1日起實行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給了一個不是特別明確的說法: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但從現實情況來看,隻有上海等少數城市給“群租”上了綁:2006年12月,上海市出台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間,按小間或按床位出租或轉租”的行為定性為違規經營社會旅館,必須在限期內予以改正。

  在3月份的立法聽証會之前,《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也沒有明確提到”群租“,但有幾條規定與“群租”現象有關,比如:不能違法拆改、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不能把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台改成衛生間、廚房﹔不能違法搭建、改建建筑物等。

  這次的修改版,在保留這些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業主可以在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套住房出租的人數限制及人均面積標准。

  換句話說,房子出租之后,可以住多少人,每個人的人均面積要達到多少,由各個小區的業主們自行集體決定。舉個例子,某小區就可以通過管理規約等形式規定,4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才可以3人以上居住等。

  業委會代表:

  缺乏強制性,讓規定落地有點難

  家住中山路的孫阿姨是小區業委會代表,她說,這個規定有比沒有好:“先提出來一個辦法,總是件好事。有了這個依據,業委會可以督促物管去監督和管理。”

  不過孫阿姨說她們小區,有的房子隔成9間租給別人,裡面住的人,根本連身份登記都沒有,“光是規定人數和面積也不管用,還是應該從消防、治安角度,多規定一些硬杠杠。”

  可操作性偏低,這是業委會代表、家住近江的徐江聽完這個規定后的第一印象。“關鍵問題是這個規定沒有強制性,規定出來之后,誰來遵守?就算我們發現了有業主違反了我們的規定,誰去管他?誰願意去管?我們業委會本身也是業主,去跟當事人說他違反了規定,這不是變成鄰居之間吵架了嗎?”

  在採訪中,好幾名業委會代表和業主,都表示業主來給群租定義的做法可操作性不強,主要是沒有強制性。

  為此,記者也請教了物業管理的業內人士。一位從業多年的物業管理者就認為,這個規定理論上可行,但實際操作比較難。“經過業主大會同意的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現業主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業委會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法院來判決執行。但這只是理論上可行,訴訟起來,不是一天兩天。誰願意因為群租去跟鄰居訴訟?而且還有成本問題。”

  人大:

  建議另行制定專門規定來規范“群租”

  那麼,立法部門是怎麼考慮的呢?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路江通說,上次的聽証會上,代表們對“群租”現象有很大的爭議,“群租”現象也的確有兩面性,影響了小區環境和原居民的生活,但同樣也不能否認,它的確減少了年輕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生活成本。對“群租”現象的治理,涉及社區管理、社會治安、廉租房建設等多個方面,應該如何規范,還需要更深入地調研。

  “一方面,從立法的角度來講,這次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主要調整的是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關系,‘群租’屬租賃關系,因此不會對其(群租)進行專門解決﹔另一方面,我們建議可以另行制定專門的規定來規范‘群租’行為。”路江通告訴記者。

  另外,路江通也提出,修改版的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作了規定,並有相應的處罰,這可以規范改變房屋結構的行為,一定程度上緩解部分“群租”現象——

  記者發現,相比聽証會時的版本,修改版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首次提出了處罰標准:

  如果違法拆改、變動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把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廚房等上方等,房管部門可責令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立即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物管發現了這種違法行為,沒有勸阻、制止或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可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20萬元的巨額罰款,對於部分改變房屋結構用來“群租”的業主來說,的確算得上挺大的震懾。

(責編:孫博洋、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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