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用餐禁帶酒水的規定本就飽受爭議,而陳女士日前在鹿港小鎮朝陽大悅城店用餐時因自帶一瓶酒,竟被服務員收了50元開瓶費。面對証據,鹿港小鎮北京市場經理承認可能是員工培訓疏忽所致,並承諾退還開瓶費錢且為消費者免單。
被收50元開瓶費
不久前,陳女士約朋友去朝陽大悅城的鹿港小鎮就餐,因自帶了一瓶酒,餐后結賬時被多收了50元開瓶費。
陳女士回憶,當時他們餐費總共花了514元,但結賬時服務員說需交564元,多出的50元是自帶酒水產生的開瓶費。陳女士說,這樣她的實際消費金額和結賬單就對不上,單位報銷時可能會遭遇麻煩。服務員表示,可以在消費單子上注明開瓶費一項,隨后對方找來筆,在消費單最下方簽上了“開瓶費:50”幾個字,還親自簽名並蓋上了單位公章。
記者看到,在這張小票中,“開瓶費:50”幾個字跡清晰,隨后是張姓服務員的簽名和單位公章。因為多了50元開瓶費,發票金額也相應變成了564元。
公司禁止收開瓶費
為此,記者聯系到鹿港小鎮北京市場經理牛先生,並將陳女士結賬單照片發給對方。牛經理核實情況后答復,公司一直都明令禁止收取開瓶費的,該員工之所以會在顧客結賬單上注明開瓶費,“可能是員工培訓過程中出現的疏忽,並真誠向消費者道歉”。牛經理表示,為表達公司歉意,會退還消費者50元開瓶費,還會將這位消費者的餐費全部免掉。
記者以消費者身份咨詢鹿港小鎮西單店和朝陽大悅城店得知,自帶酒水餐廳一般都會收取一定服務費,西單店每瓶收取50元,朝陽大悅城店則是根據餐費按一定比例收取。但服務員均表示這項是“服務費”,並非“開瓶費”。
服務費和開瓶費究竟有何不同?對此,牛先生表示,公司明令禁止開瓶費,但對服務費並無禁令,“不過為了讓消費者更滿意,公司正在商討逐漸取消服務費,相信相關規定不久就會實施。”
律師:
收開瓶費是霸王條款
早在2006年,北京曾宣判首起開瓶費案,並以消費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終,但開瓶費之爭並沒因此銷聲匿跡。謝絕自帶酒水否則收服務費的規定至今存在於不少餐廳中。
對此,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的態度非常堅決:以禁帶酒水的理由來收取服務費或開瓶費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屬無效條款。邱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是否自帶酒水、帶什麼酒水是消費者的自主權利,餐飲企業禁帶酒水的規定屬侵權行為,即使事先公示或告知,其行為還是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一種為自己免責、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行為。(記者 岳亦雷 線索: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