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土地房屋轉讓買賣 “電子簽名”不具效力--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新聞>>宏觀

律師:土地房屋轉讓買賣 “電子簽名”不具效力

2013年05月16日14:18    來源:揚子晚報    手機看新聞

  在線律師:崔武(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女士:我看中了黃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住房,由於簽約時黃先生不在國內,我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以電子郵件方式與黃先生簽訂《房屋轉讓合約》,該合約中“黃杰”簽名系電子簽名,合約約定賣方將其房屋出售給我,並約定雙方協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視為違約,現黃先生拒絕前往辦理手續,請問:我能否要求黃先生支付違約金?

  崔律師:不能。本案涉及電子簽名的效力認定,此案中房屋買賣合同採用電子簽名不具法律效力。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証等文書,當事人可以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以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涉及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合同不適用電子簽名,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採用電子簽名不具備法律效力。故你要求黃先生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李先生:A公司向我借款10萬元,請B公司做擔保,B公司在借款合同保証人一欄加蓋“B公司營銷部”的章,現A公司無力償還,請問我能否要求B公司承擔保証責任?

  崔律師:不能。《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証人。企業法人的內部組織機構,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不具有任何獨立的法律地位,對外隻能以企業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有本質不同的。企業法人是一個整體,其職能部門則是企業法人的當然組成部分,如果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可以獨立擔任擔保人,勢必會嚴重影響企業法人的獨立性。所以,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為擔保人,即使有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也是如此。所以B公司不承擔保証責任。

 

(責編:孫博洋、喬雪峰)

相關專題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