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華
中新網南京5月28日電(王琦)2008年的時候,香港影星劉德華的一部影片和宣傳海報出現在了江蘇某木業公司的多款產品的包裝和網站上。劉德華認為這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就通過法院進行了起訴。今天上午,案件在常州武進區開庭審理。
原告劉德華的委托代理人訴稱,作為香港著名的影視歌明星,劉德華的肖像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而江蘇某木業公司等三被告,未經劉德華授權,擅自在其生產銷售推廣的木地板、壁紙等多款產品包裝以及網站上,使用劉德華的肖像及姓名,對劉德華的肖像權及姓名權構成了侵犯。
劉德華代理人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三被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已經對原告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構成侵犯,降低了其肖像的商業利用價值和使用價值,淡化了其肖像在社會公眾中的影響力和吸引力,直接損害了其經濟利益。”
劉德華的委托代理人要求法院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召回銷毀全國各地經銷商代理商存有的侵權商品,立即清除公司網站上正在使用的劉德華的肖像,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50萬元。
但被告江蘇某木業公司認為,他們並不是惡意侵犯劉德華的肖像權和姓名權,而是與北京某廣告公司簽訂了合同。在其授權下,才使用了劉德華參演的某影片海報。
江蘇某木業公司代理人說:“第一被告支付了相關的費用,因此在其生產的產品上面使用了一些外包裝、平面宣傳彩頁,以及一些戶外的廣告,使用了這部電影的一些素材。因此第一被告並不是無緣無故擅自使用劉德華肖像權去做廣告宣傳。”
從被告提供的合同上可以看出,江蘇某木業公司從2008年開始至今,每年向北京某廣告公司支付18萬元的相關費用。因此他們認為已經取得了授權,通過劉德華參演影片的海報,在自己的產品上進行宣傳推廣,並不存在侵權行為。
然而原告方認為,這份合同根本不具有法律效應,而委托書因為沒有原件也無法確認其真實性。
法官也表示,不論合同是否經過授權,被告都是屬於超范圍使用了劉德華的肖像權。原來,合同書上明確了推廣范圍是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外全國地區。而江蘇某木業公司在上海做宣傳時使用了劉德華的影片海報,已經構成侵權。
常州市武進區法院橫林法庭副庭長徐潔解釋:“其實原告提供的証據當中,公証當中有一個就是他在上海的一個地板展覽上面用了劉德華先生的肖像。”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結束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完)
(來源:中新網)